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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封肉标志 不能注册专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3:35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春节前,“同安封”商标注册人“厦门步实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向一直从事“同安封肉”生产的“同安澎澎食品有限公司”发出警告信函,要求其停止销售印有“同安封肉”商标标志的封肉产品,否则将采取有关法律行动。一些经营同安封肉的餐饮店主担心自己也会被采取法律行动。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同安封肉”这个名称同安封肉经营者还可继续使用

  商标代理机构厦门忠源商标法律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承旺先生告诉记者,“同安封肉”是由行政区划名称结合商品名称的使用,“同安封肉”的使用属于对商品来源的标志,只要是在同安地区生产的“封肉”都有权使用“同安封肉”标志。

  林承旺认为,“同安封肉”作为识别商品来源标志,属公有领域之词汇,不能通过商标注册来专有,即便是经商标主管局核准注册,权利人也无权干涉他人合理指示商品的真实来源。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曹征宇认为,关于“同安封肉”产地名称的合理使用,事实上我国商标局早有相关规定,“同安封”商标权人欲排斥和阻止“同安封肉”作为指示商品真实来源的正当使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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