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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禁借条码收取进场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5:0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慧燕 通讯员孔祥佩 梁健明)从今日起,广东省所有商场、超市等经营店,将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这是今日施行的《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的,违规者,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以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最高罚款30000元。

  商场超市收高额进场费

  广东省质监局去年调查发现,省内不少商场、超市以商品条码名义,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收取进场费,一个条码可收2万~5万元不等的费用。

  昨日,广州某家知名饮料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该公司在广东省内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均有出售,一个新产品要进入商场超市,最高要收取15万元的进场费,去年该公司共有5个新产品进入商场超市,单是新产品一年的进场费就高达75万元。对此,该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这对于供货商是一个利好消息。

  记者昨日就此问题试图采访广州部分超市,许多商场超市负责人则以“不清楚这条码有关规定”为由谢绝采访。

  违规收费者最高罚3万

  针对生产企业普遍反映部分商场、超市无论产品是否标注了商品条码均另行强制编制店内条码,并以此收取进店费、上架费或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情况,今起施行的《办法》规定,(产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办法》还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违规收取进店费者,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以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商品条码不得转让他人

  此外,针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等重要产品可跟踪与追溯性提出的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妆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等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同时,《办法》还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商品条码的设计、印刷、标注和店内条码的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也明文禁止伪造或冒用、使用未经注册或已经注销的,以及转让他人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等行为。(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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