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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机构可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8:50 南方日报

  本报讯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月18日以四部委联合公告形式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人民银行表示,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进一步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发展。

  《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由财政部作为对外窗口单位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同时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规政策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管理办法》发布后,将选择一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试点,并视试点情况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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