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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果错告开发商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9:4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郭颖通讯员李鸿光)残疾人老李看中一楼盘,便与刊登该房产广告的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订购意向书。未料开盘后,开发商却称这份意向书无效,老李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天,静安法院法官亲自上门宣判老李输了官司。原因是老李虽有理,但他告错了对象。

  2003年7月2日,老李在报上看到了建造中的静安“桂花园”新楼市广告。同月9日,老李按广告线索与上海一心房产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该楼盘的订购意向书,编号45,在意向书上角注明“2/2C-1房”。双方约定一心公司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须以挂号信形式通知李老,享受房屋优先选购权(以意向书编号依次顺延)等。

  2004年10月,李老见“桂花园”开始销售,便持意向书到房产开发商上海金航房地产公司欲购原预订的房屋。然而,对方却不认可他与一心公司签订过的意向书,并以现房价普遍涨幅较大为由,拒绝了老李的购房要求。

  去年12月末,老李把金航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他说在楼市广告底部写明发展商是金航房地产公司,行销企划是一心公司,认为一心公司是金航房地产公司授权的承销商,当初与他所签的意向书言明成交价为高层每平方米6900元,小高层每平方米为7200元,而该房产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拒不通知。老李要求判令自己享有该楼盘购置一套C型二房二厅住房优先选购权。

  法庭上,金航房地产公司否认委托过一心公司代理销售房屋,声称一心公司只不过是行使了该楼盘前期销售宣传工作,己方不了解老李与一心公司签订过的意向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与一心公司的意向书中没有明确的标的、数量以及价款等。更何况签订意向书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开发商金航房地产公司,老李又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是金航房地产公司委托一心公司售房,因此该意向书没有法律约束力,遂判老李败诉。

  >>法官点评

  老李手中有购房意向书,应该属于有理,可为什么官司会输呢?这里有一个诉讼对象问题。如果一心公司没有按约定用挂号信通知过老李本人,老李应和一心公司打赔偿官司。

  现在老李用与一心公司签订的合同来告开发商金航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显然是告错了。

  >>相关提醒

  购买期房如何才能避免“煮熟的鸭子飞走”?最简单的原则就是必须与房产开发商签约。记者获悉,眼下房产销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产开发商自己销售房产,另一种是开发商委托他人代理销售。若是遇到后者,购房者则一定要确认代理商得到过开发商的授权。

  签订意向书时,也要注明所预购房产的具体部位、价款等。像老李签的这种意向书,绝不能被视作合同,只是为再订立合同所做的一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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