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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知为人养儿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9: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佛山讯

  (记者陈明 通讯员区惠妍)佛山市禅城区市民莫先生和前妻离婚后,被知情者告之已经跟着前妻生活的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随后进行的亲子鉴定证实了这点。为此,莫先生找到前妻范女士质问此事,对方坦然承认:新婚后两人一次发生吵架,她和一名60岁的商人外出后怀孕,直到儿子5岁时两人离婚,她也一直埋藏着这个秘密。

  妻子在新婚时与人私通并且怀孕生子,而自己为别人的儿子无端承担5年的养育义务,莫先生难以忍受这样的侮辱,于是将范女士和第三者梁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禅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支付他因配偶权遭侵犯蒙受的精神损失、养育非亲生儿子5年的经济损失共计40多万元。日前,法庭作出支持莫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范女士和孩子的亲生父亲梁某二人限期支付莫先生配偶权受侵的精神损失费和抚养非亲生儿子费用46000元。记者了解到,这起纠纷的判决结果在国内没有先例,已经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离婚后发现儿子是别人的

  莫先生在诉状中称,去年底,一个朋友告诉他:前妻范女士曾经向朋友们透露,大儿子是她在新婚不久和一名当年已经60岁的顺德商人怀孕所生。一直以来莫先生根本不知情。而现在熟悉莫先生的朋友都知道这个传言。

  听到传言后,莫先生立即将大儿子带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5岁的大儿子与莫先生没有血缘关系。这就意味着那位朋友的话属实。

  莫先生于是将前妻范女士、商人梁某推上当地法院被告席,索取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向范女士和梁某提出共计40万元的赔偿,即精神损失费用28万元,对大儿子5年的抚养费10多万元。

  第三者辩称受范女士误导

  针对莫先生的起诉,被告梁某辩称,他没有侵害莫先生的配偶权的主观故意。因为他认识范女士的时候对方没有结婚。直到6年前,依然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

  梁某认为他和范女士当年偶然发生的一次关系属于双方的隐私,而且自己是在不知道范女士已婚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侵害莫先生的配偶权。

  本案的另一被告范女士则辩称,她只有一次婚外性行为,她根本没有想到大儿子是在这次怀孕的。

  范女士认为过错是无意中造成的没有伤害莫先生的主观故意,而且与莫先生的粗暴性格有关系。双方都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莫先生所说的她和梁某故意侵犯其配偶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前妻与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和质证后认为,大儿子不是莫先生亲生已经是事实,当事各方没有异议。这样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莫先生的配偶权已经受到侵犯。

  至于莫先生讨还大儿子5年的抚养费用,法庭认为,梁某和范女士逃避法定抚养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莫先生相信大儿子是自己亲生的,并抚养至5岁,使莫先生承受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梁某、范女士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表示服从判决不予上诉。

  相关说法

  广东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美富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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