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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机构可在国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11:2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月18日发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一是强调发行人资格,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二是规范发行审批程序,由财政部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三是严格划分各部门管理职能,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外汇局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四是对发债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作出规定。五是约束发债资金用途,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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