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昨天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18:21 扬子晚报

  从承包经营权到物权,土地发包人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土地,也不能非法干扰土地的承包经营。从3月1日起,随着《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开始实施,对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权利的保护在我省获得了质的提升。

  省人大农委和省农林厅昨天在南京联合召开了条例实施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锦α、副省长黄莉新出席并讲话。

  记者获悉,《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在全面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基础上,在一些制度上进行创新,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由此,我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体现出4大变化。一是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二是明确提出了建立市场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三是突出了对被征收征用和占用承包地农户的合法土地权益的保护,四是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对贫困农户的纠纷仲裁与诉讼实行法律援助与救济。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受到侵害而且得不到有效遏制,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则性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我省的条例则在全国率先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这成为本法的最大亮点,是实实在在给了农民一颗“定心丸”。《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着重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包括从承包确权到生产经营、流转处置,直至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的全过程实行物权保护。

  省人大有关立法专家对记者解释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先仅是一种协议,属合同关系,其受保护程度有限。而物权,是指对一个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升为这个权利,才能对农民的土地起到真正的保护。

  专家解释说,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的“物权保护”,属于“用益物权”,指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有权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不过这个权利还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物权,因为我们国家的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比如说处分权,必须依法处分,不能随自己意愿随便出卖转让,只能依法流转、出租。但最重要的是,物权保护赋予农民从土地中得到收益的权利任何人无法剥夺。

  物权保护的能力有多大?专家比较说,与物权相对的还有“债权”。债权是双方可商量的,可更改的,具有时效的,受到限制的。但是物权保护意味着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是绝对占有,不受时效限制,鉴于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基本是受到永远保护。本报记者 王晓映(新华日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驾驶员培训新大纲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上海地产面临泡沫破灭
京城在售楼盘分布图
刘晓庆文集:自白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