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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应该被暴力笼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04:3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黄苏娟

  在“三八”节即将来临之际,一份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有增多的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日益增多。统计数字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大约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而记者昨天从江苏省妇联权益部获悉,2004年江苏省共接到关于家庭暴力夫妻之间暴力的投诉和来访1131起。南京市妇联2004年共接到来信、来访402件,有关家庭暴力投诉37件。

  A篇

  为躲丈夫拳脚外出打工

  2002年3月的一天,家住栖霞区的一名农村妇女林玲(化名)来到栖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她和丈夫的婚姻关系。

  据了解,1989年林玲经人介绍和在宁打工的陈某结婚。婚后没多久,林玲就因家务琐事遭到了丈夫第一次殴打。再往后,挨打对林玲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丈夫常常不为任何理由就打她,甚至在怀孕期间也是如此,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发展到用菜刀砍、烟头烫、皮带抽、绳子勒。1999年11月,林玲跟着丈夫回到盐城老家。

  然而,丈夫对林玲的打骂变本加厉。一次,当林玲无法忍受毒打跑出去求救时,周围邻居包括村干部在内竟然没人伸出援手。长期生活在打骂中,林玲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终于,在2001年8月,她向盐城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是法官在得到其丈夫“以后再也不会打老婆”的保证后,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回家后没多久,丈夫又开始动手,而且打得更凶,林玲对丈夫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她逃回南京打工。

  “林玲的遭遇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个缩影,带给了我们关于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深深思索。”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余蓉老师感慨地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更多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仅应包括受刑事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

  对于家庭暴力的现状,余老师分析说,目前,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至1996年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1996年已占25.7%,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至60%,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另外,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余老师认为,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综合防治,一是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二是公、检、法、司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三是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另外还要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愿林玲的悲剧不再重演!”

  B篇

  妇幼庇护所成立三年无人问津

  昨天,记者来到南京市首家正式挂牌成立的妇幼庇护所———下关区小市街道妇幼庇护所。

  据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的郭明兰科长介绍,2000年10月,庇护所成立的时候声势很大。在庇护所成立的第一年,南京市各个区受到家庭暴力危害的妇女、老人都来这里咨询、求助,一时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然而去年一年中已经少有人来。

  据介绍,当初因为街道没有一个专门协调家庭矛盾和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老人、小孩的专职机构,所以才萌发了创办一个公益性庇护所的想法。经过一个月的酝酿,2000年10月庇护所成立了。庇护所成立的时候街道共有关工委、妇联、民政科、社区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司法所等6家单位出面参与并承诺提供尽可能的帮助。通过6家单位的协作,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对受助者提供法律援助、协调保护等方面的帮助。

  然而,庇护所成立3年多来,真正实施庇护的只有一个人,还是一个找不到家的7岁小女孩,而庇护所里从来没有接收到受到伤害需要庇护的妇女。

  说到庇护所乏人问津的原因,郭科长说,当时省妇联确有将小市庇护所作为全省妇女庇护工作的一个基点的意向,但在具体操作中很少介绍人过来,有很多来投诉的受虐妇女考虑到不属于该街道的管辖范围,街道只能对其进行调解和安抚,但不能接受庇护。另外,不是所有的妇女到庇护所来要求庇护都能被接受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前来投诉妇女受家庭暴力危害的程度来判定其是否需要庇护,一般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家庭矛盾的,工作人员是不会建议他们进行庇护的。

  对于小市街道妇幼庇护所设立的看法,记者随机采访了附近的一些居民。居民王女士称,庇护所成立这么久了,基本没看到有人住进来,它的设立意义不是很大。虽然很多家庭暴力发生后都及时给予了帮助,看起来暂时缓解了矛盾,但却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妻子回到家后依然要面对丈夫的暴力,而家丑不可外扬,一旦被外人知道了,矛盾可能会更加激化。而张小姐则认为,庇护所设在招待所里,如果丈夫想找的话一定能找到。而且每天有很多社区居民出入图书馆、活动室,一个人来庇护,不用宣传全社区的居民都知道了,以后出门见人多难看。

  据了解,除了上述小市街道庇护所以外,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和下关区盐大街社区也分别建立了妇幼庇护站。自成立以来,锁金村街道庇护站接到3件,盐大街社区庇护站则接到过15件。例如,2004年7月8日,居民方某向盐大街社区庇护站打来热线电话举报称,家住盐西街某单元的祝某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祝某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接到电话后,庇护站的工作人员迅速赶往当事人家中。为解决矛盾,几名工作人员分头先对受害人祝某的妻子进行劝说,把她带到社区庇护室暂避。另留人将祝某劝解冷静,了解其心中有何苦衷。后得知丈夫祝某是一名刑释人员,脾气暴躁,其妻子是因祝某常赌博不回家而遭到毒打后,工作人员分别做双方工作。一方面教育祝某克服大男子主义,体会妻子这么多年来一人带孩子不容易,要帮助妻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让祝的妻子在庇护室内住一晚,也劝说她要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尽量在发生矛盾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维系丈夫的男人自尊心,不在外人面前揭短,帮助丈夫重新做人。双方应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促使家庭和睦。通过社区庇护站工作人员的反复调解,上门做工作,祝某认识到了错误,其妻子也从法院撤回了离婚诉状,使一个濒临瓦解的家庭重新有了欢快的笑声。

  谈及妇幼庇护所的成立,南京市妇联权益部的朱庆红部长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她说,庇护所的建立对于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权益有着毋庸置疑的意义。2004年南京市妇联权益部受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共37件。家庭暴力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一定层次的社会人群中存在,它游离于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之间。因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的人身伤害在程度上有差别,执法部门有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对此进行处理,妇幼庇护所的成立旨在为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但为何有很多妇女不愿意选择到庇护所去接受庇护,朱庆红部长认为,前来投诉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以夫妻双方吵架需要调解和离婚咨询居多。也有的妇女被丈夫殴打得鼻青脸肿前来投诉,但一提及让她们到庇护所去接受庇护她们就不肯了。这与中国妇女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有关,很多妇女一念及正在上学的孩子就软了下来,宁可忍气吞声也要保全家庭。而有的丈夫在妻子前来投诉时还会对其进行威胁,很多妇女在生活上依赖于自己的丈夫不能独立,也就放弃了庇护。

  C篇

  江苏省妇联统计数据惊人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妇联权益部获悉,2004年江苏省共接到了关于家庭暴力夫妻之间暴力的投诉和来访1131起,其中对老年人施行家庭暴力的全省共52起,对儿童施行家庭暴力的共852起。该部门的张丽娟科长告诉记者,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在妇联接待的婚姻家庭类来访中占的比例一直比较多,大概在30%左右,其中90%以上都是男同志为施暴者。

  通过分析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张科长认为,在家里打人的施暴者分为三种,一是在外面有了婚外恋、传统的婚姻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者女方提出离婚自己不愿意的时候,就通过施行家庭暴力来掩饰自己。二是男方本身有性格方面的缺陷,非常的暴力,脾气也特别的暴躁,打人打习惯了,动不动就生气、就打人。三是有不良生活习惯的男人,他们往往非常喜欢赌博和酗酒,在自己喝酒以后或者赌博赌输了钱以后就通过施行家庭暴力来发泄自己。

  施暴者固然有错,但是受害方也存在自身的原因。很多女子对男人的第一次施暴忍气吞声,在无形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延续性。而且许多的受害者文化素质比较低,处理家庭婚姻关系的时候缺乏艺术,整天唠唠叨叨,有了不满就骂人,缺少起码的交流和沟通。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助长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

  施暴者和受害者都存在问题,社会的责任也不可推卸。当很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向执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求助的时候,有的部门以家务事不好处理为由,任由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样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具有隐蔽性,当事人不反映,相关的部门就不知道,也是家庭暴力频发的社会原因之一。

  张丽娟科长还指出,过去,大家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但是通过近几年的家庭暴力投诉统计发现,现在城市家庭暴力发生的几率和农村的相差无几。而且不再是发生在文化层次比较低的群体中,许多的知识分子和干部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也很多,甚至一些律师、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家庭中发生家庭暴力的也很多。分析原因发现,主要是因为处在社会的转型期,这些高级知识分子等他们本身的压力也很大,传统的婚恋观也受到了冲击,导致他们家庭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不断地发生,江苏省妇联也在不断地努力。据介绍,早在2003年,江苏省人大在要求五年立法规划的时候,江苏省妇联就提出了要求制定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要求。而目前已经开始开展前期的家庭暴力调研,并准备借鉴其他国家和城市的作法,制定出相关的条例。并且已经联合公安、卫生和司法等机构成立了保护受虐妇女的相关机构、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心理疏导治疗中心。目前在苏州、无锡、盐城、扬州、泰州和徐州等地已经有了伤情鉴定中心。江苏省妇联准备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期间和法院、司法、民政部门联合成立省级的南京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救助中心、投诉接待中心和伤情接待中心。而在今年的上半年,江苏省还将成立家庭暴力立法调研组。由于全世界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已经专门出台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已经有7个城市出台了家庭暴力的地方性的法规。可根据他们的经验制定出江苏的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记者在江苏省妇联权益部2004年的来访记录上看到了很多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

  2004年10月13日,仪征的一位女士替自己的妹妹来投诉,说自己的妹妹和妹夫结婚20年了,已经有20岁的女儿和17岁的儿子。但是近年来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妹妹提出了离婚,在房产处理方面达不成协议后,妹夫就大打出手,将妹妹打进了医院。

  2004年10月19日,家住清凉门的一位女士反映自己遭受了冷暴力。自己2000年和丈夫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但是2002年上半年丈夫开始迷恋上网恋以后,对自己就开始不闻不问,在自己怀孕期间也不给予照顾,使她非常的伤心。

  2004年2月14日,沭阳一位女士反映,因为自己生的是女儿,所以遭到了歧视,女儿更是受到了爷爷和奶奶等家庭成员的虐待。

  2004年4月30日,南京某大学的女老师反映,离异后的自己去年和某电视台的一个节目制作人再婚,一个月后就开始遭受到了性虐待,今年的4月1日,自己因为家庭的琐事向丈夫提出离婚,遭到拒绝并且被打。

  D篇

  专家呼吁:尽快立法

  社会学家应尔玉教授认为,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需要动员全社会包括政府、司法机关、社会中间组织在内的力量,形成一个强大的保护网。在美国,有妇女庇护所,受到家庭虐待的妇女可以得到庇护所的保护,而在中国,受家庭虐待的妇女除了找“娘家”妇联之外,几乎难以得到其他形式的援助。妇女庇护所的成立是值得肯定的,但它不应该只作为一个独立的公益性实体存在,而应当把它纳入到反家庭暴力的综合活动中,作为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进行宣传,其间需要医院、司法部门等多方的协调和配合。同时对受助者提供的帮助除临时的庇护场所外还应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有必要同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辅导。另外,庇护所应当建在相对隐蔽的场所,一方面使施暴者不容易找到受虐者,保证被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将受助者的个人信息隐蔽起来,使其不必生活在别人指点和观察的目光下,保证受助者正常生活的进行。

  应教授还指出,建立妇女庇护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应当加大日常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并呼唤尽快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她说:“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是依据男性在社会生活中的经验设立的,而忽略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受和认识,女性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家庭暴力处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一条‘反对家庭暴力’,这6个字太抽象了,以至于法官在判定具体的家庭暴力伤害案件时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难以判定。只有尽快立法,细化相关细则,妇女才能真正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

  南京市妇联权益部朱庆红部长说,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家庭暴力一直以来是妇女维权的一个难点,因此各地各部门都希望尽快立法,以便把妇女维权工作做得更好。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03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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