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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言:应尽快建立居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07:27 新华网

  网上征民意 万言议案建议制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等三部法律 纪尽善代表建议———

  头条人物

  纪尽善,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四川省政府参事室副主任。1968年,毕业于现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系。1968年到1981年,在工厂和党校任教。1981年至今,在西南财经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纪尽善是我国较早研究股份经济、投资基金和西部经济问题的专家,著有10部个人专著,承担国家级、部省级课题多项,向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建议100余项。

  网友跟帖

  《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十分紧要。

  每位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得有安身之地,不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拥有产权房,还是住在廉租房。

  每位公民应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而现阶段是家长的义务。国家须刻不容缓地担起这个义务。可根据国力,先实行6年真义务教育,然后9年,然后12年……

  该文提出的新体系具有法律制度完备,管理体系健全,保障资金可靠,产权关系明晰,权利义务对等,激励功能显著,保障范围全面等特点。它将“不要白不要、要了也白要”的无偿保障制度,改变为“不需则不要、要了不白要”的有偿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和激励的双重功能,有利于营造一种“互爱、互助、自立、自强、公平、合理、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可以说是一个扶贫帮困的治本之策。它建立之后,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失学、医病无钱、流浪乞讨、就业困难等大量的社会问题,许多复杂难解的社会矛盾将会随之化解。

  4050上有老,下有小,正处于人生艰难时期。他们稳住了,老少两头也就稳住了。因此,保障4050的劳动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同时,4050又是社会生产技术力量的中坚,他们的劳动权利有了保障,社会生产技术才能够承上启下健康发展。

  归类起来,急需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第二种,有劳动能力但却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第三种,老、少、病、残等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承担供养责任的人员。因此,希望代表同志在督促政府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城市劳动力基本劳动权利保障法》议案和《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保障法》议案以及《丧失或不具备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承担供养责任人员收容法》议案。

  “国家可以制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一体化、有偿性、社会化的建设原则,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义务。”昨天傍晚,年过六十的四川省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纪尽善刚刚下榻到驻地,顾不上休息就对早已守候的本报记者谈起了自己即将提交的关于制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等三个议案,这些议案的总字数接近万言。

  特别注意的是,纪代表为了使这些议案的内容更加符合民意,早在两会开始之前就在人民网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纪代表透露说,从1月28日截止到3月1日,已经有280多位网民发表了各种建议和评论。

  纪代表说,网友们同时也对这三个议案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他都据此对原文进行了校正和补充。例如对于生活保障基金的清偿问题,在三代子孙亲属清偿的基础上,又根据网友的意见,增加了“无法定亲属的,由政府清偿”的表述。

  公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欠账可由几代人承担

  针对制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的上述设立原则,纪代表解释说,所谓一体化,是指包括城乡居民在内的全体公民;所谓有偿性,是指建立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将“不要白不要、要了也白要”的无偿保障制度,改变为“不需则不要、要了不白要”的有偿保障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保障和激励的双重功能,有利于营造一种“互爱、互助、自立、自强、公平、合理、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欠账可由几代人承担,通过上百年的发展逐步消化。这样既能为贫困户个体解困,又从长远上有利于缓解社会资金压力。

  设立四大机构和AB账户保障生活基金运营

  纪代表认为,我国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应该实现社会化管理。国家应该设立“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委员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投资公司”、“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务管理中心”、“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四个机构,分别负责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收支结算和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这一基金还具有公民定期存取、计息等金融产品的特点,如存款实行实名制,设立同号码的A、B两个账户。A账户为普通账户,B账户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账户。账户号码由银行、公安户证管理部门、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事业服务中心三个单位联网管理,当B账户里的资金未能达到法定数额时,A账户里的余额要自动将B账户转足。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的性质属于私人财产。余款由法定亲属继承;欠款由遗产清偿,本人遗产不足清偿的,用其三代以内法定亲属的遗产优先清偿。无法定亲属的,由政府清偿。(记者朱冬松(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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