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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替代“劳教”凸显人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1:50 金羊网-新快报

  今朝最关注的中心-我国劳教制度面临变革

  单士兵(南京)

  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劳教人员习惯被称为“二劳改”。今年年内,这一称呼可能会被一个新名字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

  (据3月2日《新京报》)

  近年来,由于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不断有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加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随意性太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弹性较大,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而且劳教制度的严厉程度已经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

  专家分析,当前劳动教养存在的诸如“没有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等弊端,已经与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所以,这一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正因如此,当前,必须探寻更为合理有效的,符合现在法治理念的违法行为管理模式。今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以为,用“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动教养”,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名称的变化,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新的法律矫正制度的创立,完全不同于以往劳动教养制度,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更具有人性意义。

  比如,按照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相关规定,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不设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有专家称,“身处违法行为矫治所,会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里。”显然,这样的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会使矫治对象充分感受到关怀,有利于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所能起到的教育作用,显然会更大。

  特别是今后赋予相关矫治对象以申辩权,这样,被公安机关决定要接受相应改造的人员,如果对决定不服就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只有公安机关说了算的现象。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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