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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营土地心里更踏实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1:59 扬子晚报

  丰县凤城镇孙庄村村民孙传立,3月1日来南京参加《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学习座谈会。他和省领导以及专家同坐一席,谈的是随着法律保障的健全,基层农民种田发生的变化。

  孙传立说,前些年,干部说哪块地种什么,我们就得种什么,说统一使用哪块地,我们就得服从。2000年初,乡里为搞产业结构调整,租用我们村承包地300多亩,同村里签订了10年的协议。近几年来,群众法律意识强了,认为租金太低,就找村镇干部要求收回承包地。村镇干部把地还给了我们,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租金。近两年来,土地征用、占用协商期间,农民敢说“不”了。农民之所以心里踏实,敢说“不”字,是因为我们知道有国家法律保护我们,这是我们的靠山。

  (法律保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两年前实施后,干部的工作方法变得规范了,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了,现在省条例又实施,对我们的保障更有力了。孙传立说,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2000年,我们那里发生过由于上面要求统一种植黄皮洋葱把玉米苗耙掉的事情,给农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近年来,尽管镇村干部也宣传让农民种什么,养什么,但不搞强迫,而是引导,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还是农民的,他们帮助我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帮我们要回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行政干预、强迫命令、侵占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现象没有了。

  (法律保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种植指定的作物、经营指定的养殖项目或者使用指定的生产资料。)

  特别高兴的是,土地承包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了。孙传立说,以往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要讨说法太难。近年来,县里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不少群众到庭上讨来了说法。水利站2001年租用我村吉楼组40亩地搞规模种植,租期10年,先是在地里种植洋葱、牛蒡,2003年初,开始在地里种树、养鸭,对此,群众不同意,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群众代表到县仲裁庭申请仲裁,达成了调解协议,水利站把种植的树全部刨掉,并把租金提高到了每年每亩双800斤。

  (法律保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工作。)

  以往由于土地承包缺乏法律规范和保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强迫流转、反租倒包等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很多农民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心存疑虑,生产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对土地进行投入。《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收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从而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经营自己的承包地。我们村里不少人外出打工,就把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农民也增收了。

  (法律保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物权保护。)(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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