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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日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须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9:0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式明 实习生/黄丽颖 通讯员/吴子因)笔者昨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结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有关通知,制定了广州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根据规定,1998年7月1日后调入广州市企业的机关人员,或2000年2月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需从1998年7月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建个人账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符合规定的补缴费用可由财政全额负担

  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由企业调入机关个人账户保留并计息

  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账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外地职工进入广州市企业工作的,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举例

  张先生,1990年7月1日到广州市某机关工作,1999年7月1日由机关调入企业,1990年7月1日到1998年7月1日可认定为已经缴纳养老保险,但需要补缴1998年7月至1999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最低需要缴纳716元乘以6%乘以12个月,即515.52元,个人最高需要缴纳3582乘以6%乘以12个月,即257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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