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会要讲普通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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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9:52 新华网 |
日前,在昆明召开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第七次全体委员会议提出,今年省语委工作将重点宣传贯彻《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巩固一类城市达标基础,开始二类城市达标工作,继续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工作。 据悉,《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这部于今年正式实施的云南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法规,不仅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如公务员普通话测试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对不同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达到的普通话口语等级也做出明确规定;对规范社会用语用字及处罚措施也有具体要求。 这些规定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发表言论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作为新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等。(完)(王晓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