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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追讨2年内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0:34 大连日报

  本报讯(张喻杰记者王同文)昨天,记者从市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去年11月5日,四川籍农民工李某等8人到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于1999年在由大连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大黑石工地务工,当年工程结束后,他们离开该建筑公司,到别的单位干活了,但该建筑公司拖欠他们8人工资2.5万元,至今未支付。这期间,李某等8人没有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那么,他们被拖欠约5年的工资能否顺利讨回呢?

  据介绍,原来的《劳动监察规定》对投诉时限性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去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里所指的2年期限,是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该建筑公司拖欠李某等8人工钱的行为,截至去年,已过去了约5年时间,已经过了投诉的时效期,所以他们被拖欠5年的工钱难以讨回。

  为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资被拖欠事件后,讨要工资一定要及时,否则过了2年的时效期,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不能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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