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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可以合法化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1:36 南京报业网

  【东方卫报报道】 东方卫报记者 陈津津近年来,艾滋病由性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有所上升,女性感染者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艾滋病正由高危人群(包括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向一般人群传播。因此,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卫生厅和省工商局、省文化厅联合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在全省建立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准入制和实名登记制。省内所有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测,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公共娱乐场所的业主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实名登记,上报政府疾控部门备案。否则,从业人员不能上岗,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什么是“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涉足公共娱乐场所与卖淫嫖娼到底有多大区别?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准入制意味着什么?……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南京百姓对此议论纷纷。

  百姓:多数市民反对“准入制”

  近日,记者通过街头随机采访和网络调查的方式采访了30位南京市民,发现多数市民对于“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理解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小姐”,因此,在谈及河南省卫生厅推出的“准入制”时,大多数人持不赞成态度,但也有少部分市民对该举措表示理解和认同。陆女士,39岁,中学教师“我们中国是个文明的国家,性本身是种很美好的事物,但是一旦涉及到金钱,性的本身就变质了。爱情的忠贞不仅表现在心,同时也表现在性,也许一点点钱可以换来一次激情的满足,但是这点东西也许会毁掉一个温暖的家庭,一份真诚的爱情。人要是没有法律的约束那社会的秩序也就不存在,这跟远古时代人吃人的生活有什么分别?人是感性动物,需要法律的约束,如果国家有力度制止卖淫嫖娼的行为,少一些纵容和放任,也许会让我们呼吸的空气都会清新一点。”周小姐,22岁,营业员“卖淫都合法了,间接的也就不需要婚姻了。人都不是圣人,都有情欲,它(卖淫嫖娼)一旦合法,人就会没有罪恶感,而是把它看做是一种享受,而人们用纯真的感情建立起来的家庭好多岂不要土崩瓦解啊!”吴先生,36岁,媒体从业者“我的观点是同意河南省的做法。古语有云‘饱暖思淫欲’,这是人的一种天性,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性交易是允许的,古代谓之青楼,那个时候人们已经能够接受这种场所了,但并没有因此人人愿意从事这种职业。目前也有很多国家地区政府施行的是类似于准入制的做法,那些地区也并没有形成把这种职业当作光荣的风气,我们国家三令五申的进行查处严打,还是屡禁不止,与其花这么大的人力财力做无用功,为什么不加以引导呢?准入制并没有在法律上承认它的法律地位,也并不是鼓励从事性产业,从事这种职业与政府干预与否不是成正比的,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文化的产物,我认为南京应该尽快实行准入制。”沈先生,28岁,公司员工“承认卖淫嫖娼的合法性无疑是社会的悲哀,如果我们不能够尽快采取正确的方式,那么我们将要为我们的错误付出巨大的代价。而且,面对日益猖獗的艾滋病,我们怎么会对这种问题持如此宽容的态度呢?建国后,政府改善社会的举措中就包括取缔卖淫嫖娼,才为后来最终的安定治安奠定了基础,所以现在坚决不能让死灰复燃!”季先生,41岁,教师“卖淫合法化是完全错误的,如果人们没有正确的国家、集体、家庭观念,社会怎么能进步;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仅靠道德去约束,那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不良后果。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对卖淫有一定的限制,何况我们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呢?那些说什么卖淫对别人没有伤害,假如他(她)爱的人出去卖淫,难道对他(她)没有心灵、精神的伤害吗?他或她还能全心地去工作?社会又怎能进步和发展?”汪女士,45岁,医生“我个人认为,河南的‘准入制’不但不会制止性传播的蔓延,相反,它可能给那些卖淫嫖娼者提供一个错误信息:那就是让他们的活动更加肆无忌惮。这样带来的后患将是无法收拾的。因为性放纵是导致艾滋病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大陆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发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所以,我不支持卖淫嫖娼合法化。”尹先生,24岁,学生我不知道这社会是怎么了?也不知是谁落伍了,反正我觉得这是不可取的。怎么可以这样呢?什么叫杜绝不了?什么加以引导?难道说我们有些人连最起码的是非观都没了吗?这难道是正确的吗?我们要引导这样的东西吗?我知道在建国之初,当时经过治理,全国没有一个妓女,没有一家妓院。反而现在社会进步了半个世纪,而我们的思想却倒退了几千年,请不要忘了我们是什么样的国家体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怎能容忍黄赌嫖这样的社会垃圾存在,现在反而还有人竟然恬不知耻地提出使其合法化。河南在这方面做得实在让人可恨又可怜。这样姑息,不得性病又能得什么?”

  律师:“准入制”是对卖淫嫖娼纵容

  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河南省卫生厅的做法看起来是想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做好事,想通过检测来阻止性病、艾滋病的蔓延。但同时它也向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传递了一个信息:那就是只要你通过了检测,你就是卫生的;只要你是卫生的,你就可以公开从事娱乐活动。何谓娱乐活动?说白了,就是涉嫌从事性服务,从事性服务的人以前称为卖淫,近年来称之为小姐,西方则称为性工作者。如果娱乐活动不是涉嫌从事性服务,又何必要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测,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姑且不说河南省卫生厅所做的这一项检测工作是否合法,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是坚决制止卖淫嫖娼的。更遑论一个省的卫生厅也没有权利来决定性服务合法化。所以,河南省卫生厅的这一做法有可能是‘好心’帮了倒忙。它不但不会制止性传播的蔓延,相反,它可能给那些卖淫嫖娼者提供一个错误信息:那就是让他们的活动更加肆无忌惮。这样带来的后患将是无法收拾的。‘准入和实名登记制’的提法是个彻头彻尾的馊主意,我甚至认为是河南省卫生厅为了本部门的一己私利而做出的决定,如果是这样,那就更有违社会公德了,因为如果此举一旦施行,怎么都避不了创收的嫌疑。如果此举一旦施行,离卖淫嫖娼合法化还有多远?不管时代怎样发展,卖淫嫖娼等性放纵行为都绝对不能允许其合法存在。政府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一旦发现性工作者,那就坚决取缔!并让其从业人员永远不能上岗,娱乐场所永远不得营业。只有这样,才算是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高度负责。”

  警方:坚决查处卖淫嫖娼丑恶现象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诉记者,南京的夜总会、KTV有色情活动的并不是个别现象,不少场所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脱衣舞、裸陪等色情服务与卖淫嫖娼以及赌博行为,被视为社会的公害。这类淫秽色情活动如此泛滥,严重污染了社会环境,妨害了社会秩序,毒害人们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公安部门虽然也进行了一些专项整治,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一些场所受利益的驱使,想方设法地做隐蔽工作或是疏通关系,顶风作案,导致这类丑恶现象愈演愈烈。警方对于这方面的管理也比较多,如进行日常检查,开会研究,对外来人员、流动人口的管理以及和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宣传法律法规等,都有效地控制了这种现象。南京警方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4年底,江苏省公安厅已经制定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量罚基准和工作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卖淫嫖娼案’进行处理时有了明确规定。这就说明,南京警方会坚决查处卖淫嫖娼这一丑恶现象!”据了解,《意见》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卖淫、嫖娼2次的,以及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的,以及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意见》还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节,提出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意见。如,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人员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以及初次卖淫、嫖娼未遂,卖淫、嫖娼中止的等,予以从轻处罚;对公开招嫖和利用网络卖淫的人员,以及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淫、嫖娼的,从重处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治疗。

  专家:不洁性行为成艾滋病病发主因

  中国性学会理事、江苏省性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储兆瑞在记者采访时说:“提到卖淫嫖娼,不得不提到艾滋病、性病。”储兆瑞教授告诉记者:“过去我省的艾滋病感染者主要是局限在吸毒和同性恋圈内,但近年来我省通过性行为感染艾滋病的比例每年以40%-50%的速度递增,且70%集中在性活跃的20-29岁年龄段;由于生理结构不同,女性更容易通过性传播被感染(女性感染的几率是男性的2.5倍)。2001年我省感染艾滋病的男女比例是6.6:1,去年是2.2:1,今年升至1.86:1,而艾滋病的潜伏期长达8年以上,在此期间女性感染者可能会传染给下一代,造成更大的传播。因此,必须加强青少年健康性知识、远离毒品的教育,尤其是要严厉打击嫖娼卖淫行为,同时在娱乐场所、高校等推广100%的安全套措施,切断性传播途径。”记者从江苏省卫生厅获悉,江苏省自1991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毒感染者,1999年发现首例艾滋病人以来,全省历年累计报告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615例,其中艾滋病人115例,居全国第16位。其中,南京市已累计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65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8例;目前,全市已有12个区县有艾滋病疫情报告;在已报告的艾滋病感染者中,经性途径传播的比例已达到41.51%,占传播途径的第一位。

  李银河:把卖淫当道德问题处理

  中国性文化研究的“开山祖师”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河曾发表过题为《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的演讲。在演讲中,李教授把中国当代性法律分为两大类做分析和批判:强奸、奸淫少女和侮辱妇女这三项罪名是有受害者的性犯罪;聚众淫乱、卖淫和淫秽品三项是无受害者的性犯罪。她指出,我国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中,关于有受害者犯罪的法律条文问题较小,而关于无受害者犯罪的条文问题较大。她认为,没有受害者的性行为不应该用法律去惩罚,并主张卖淫非罪化。李教授强调,“所谓‘卖淫非罪化’不代表合法化,‘非罪化’是指把卖淫嫖娼当作一个道德问题来处理,把它看成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的一种交易行为,不管有没有钱参加进来,我们不认为它为罪,但是我们从道德的角度要谴责它。”对于如何治理卖淫问题,李教授认为,“完全让它(卖淫嫖娼)非法化、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先例是没有的,你在明处控制了,它就会转入地下。一味打击会导致黑社会插足、警察腐败等社会问题。现在大家应该坐下来讨论一下怎么治理,找到一个效果最好的办法,而不能感情用事,把他们都抓起来。”(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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