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新规 生活必需居住房不可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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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2:21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 近日,多位读者致电本报咨询民事执行中查封居住房屋的相关规定,记者就此采访法律界人士、有关银行了解相关情况。 据了解,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据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介绍,该规定是在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理念下出台的。该法规明确“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但是对于不是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有一套以上住房的被执行人、拥有别墅的被执行人等)则可以查封、拍卖、变卖、抵债。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只拥有唯一的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被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中,对于给被执行者提供贷款购房的银行而言,很难收回贷款,无疑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那么,银行是怎样规避这一风险的呢?据中国建设银行贵州分行业务处彭女士介绍,银行方面已经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该规定,在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方面,银行将更加详细地对申请者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其第一还款来源进行确认和调查核实,以规避风险。 作者:瞿花平 方正伟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