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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献还是要稿费?金庸作品入选引出版权“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3: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4日电昨日,金庸武侠小说入选中学课本的消息引起强烈反响,热线不断。金庸对自己的稿费分文不取,获得人们的赞赏。但没有想到,金庸的个人态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之间,凸现了一个巨大的版权保护的盲区和漏洞。中学课本版权保护客观存在的盲区,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还是又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华西都市报报道,义务教育课本究竟有没有商业利润?作者的稿费支付标准是怎样的?国家在课本印制上究竟是怎样的算法?昨日记者采访了知识产权律师、教育出版社和省版权局有关负责人。

  有没有商业利润?

  出版方和书城对此不作回答。昨日电话采访人民教育出版社,总编室王女士告诉我们:“要采访我们必须经过教育部新闻处通过,我们管这方面的同志出差了,等你们在教育部新闻处办好了采访手续后,可以来采访我们。”而书城有关负责人说:“我们只卖教辅,不卖课本。”有业内人士透露,教材教辅是出版业利润最大的一块蛋糕,人称“制度利润”———垄断。

  该不该支付稿费?

  对此主管部门和专家作了十分肯定地回答。四川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有关负责人黄若平告诉记者:《著作权法》中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除作者专门声明的文章外,可以事前不通知选用汇编有关文章,但事后必须支付稿酬。如果不支付,那肯定就是侵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彤主要从事于知识产权的研究。她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如果作者注明不许使用,不许转载,其他出版单位是不能任意使用的。但针对到九年制义务教育,则属于特殊情况,出版单位可以不经过著作人的同意事先使用,但事后必须要付费用。并且要在选用的文章下注明作者的名字、单位、出处等。“著作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即使是为了国家教育事业,但还是存在付费问题。只是它的标准却属于特例。”

  支付标准是多少?

  1999年通过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一特殊领域做出了一些规定。规定中明确表示: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其中明文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而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排除了版税,教材究竟使用哪一种付酬方式,没有明文规定。“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中又明确规定“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怎样支付?

  记者联系到四川省教育出版社总编室的王主任,他介绍:“付费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由我们出版社直接与作者联系,另一个较为通用的方法便是将稿酬交给中国版权代理中心。由于许多作者的联系方式不明,而代理中心的渠道较广,因此这是我们普遍采用的方式。”到底付多少稿酬,王主任则告诉记者:“我们一般采用一次性付费的标准。一般是原创文章1000字付30元至100元。”“当然具体的支付方式还是要和作者商谈后才能确定,作者认为自己的文章选入教材是一种荣耀,一般是不会计较报酬的。”当记者问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作者对自己的作品选入教材而不知的情况时,王主任则表示,中间还是有许多的环节无法得以很好实施。

  个案A

  M先生(成都某报副总编):入选课本无人告知无人付费

  M先生有两篇文章入选全国统编的中学语文课本———散文《红四方面军妇女团》、报告文学《水晶少年》在中学课本使用了好多年,但没有任何人通知他,也没有任何人给他付稿费。昨日M先生在电话中表示:文章能收入中学课本,是一种荣誉,自己无偿贡献很多年了,很高兴,但这种做法也使不少有作品被选入中学课本的作者感到,从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情理上难以说得通,作为版权保护,这里是否存在着一个盲区?

  “如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放一首《茉莉花》,余音绕梁,还得按时间给音乐版权费,酒吧、饭店都要为此付费。歌星唱一首流行歌,还要给几万元出场费。潘长江、赵本山一个小品段子,也是好几万,都受到版权保护。为何入选中学课本的文章,每年几百万人学习阅读,作者却分文皆无?”

  M先生同时质疑:“入选中学课本的文章,是在全国的精神文化产品中千挑万选出来,帮助青少年成长的有价值的作品,难道还不如一首娱乐歌曲、一个笑话有价值?”

  其实让M先生不理解的是,许多作者早就先于金庸“奉献”了,但出版量巨大的中学课本,却一直是商业化收费的。中学各年级课本每学期有上亿册的印数,牵涉到的课文作者人数众多,这里就有版权法方面的问题了。”

  个案B

  何鸣声(原成都某报已退休副总编):霸王合同随你怎么告

  何鸣声先生曾力争过自己的权益,结果却令人哭笑不得。何先生介绍,他获得1990年《人民日报》报告文学金马人物特写奖一等奖的文章《侯老过年》,也入选1994年的全国统编教材九年义务教育三四年级制初级中学语文自读课本第4册《黄河之水天上来》,没得到任何通知。发现后,1998年,何先生给人民教育出版社总编写了封信,认为入选课本未被告知,是侵权行为,希望给一个明确答复。该社版权处也向何先生赔礼道歉,说社里是不知道通讯地址,才没有通知的。但书上注释清楚地写着:“选自《人民日报》”,并附有详细地址。该社告知稿费存在中国作协版权保护协会,1999年补寄两年来的稿费共625元,“代人教社支付《侯老过年》1995—1999年稿费”,赔偿2000元道歉费,还扣了100多元所得税。

  何先生提出,如要使用自己的文章,应先签合同。但对方寄了个古怪合同,只有一条是涉及作者权益的,说明作者稿费已经补偿,以后,不能以任何形式追究该社责任,或要求任何赔偿;还提到,本合同生效后,该社可以选用该作者任何作品,一经使用,付给稿费。但没有说到具体金额。作者拒签,并要求签订版权法规定的标准合同,但此后杳无音信。文章又用了两年,未付任何稿费。

  2000年何先生与对方再次交涉,要求重签。电话交涉,版权处处长说:“我们的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以后随便你怎么告。”(何炜李健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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