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见死不救罪”背后是刑罚崇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22:09 人民网

  网友:李清

  又有人大代表提出增设“见死不救罪”了!针对市民对自己在光天化日下被抢,身边数十人围观却无人出手相助经历的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某学院副院长陈文希迅速作出反应,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关于增设“见死不救罪”的议案。陈文希提出,国家应将公民对自己义务范围内危险情势下的救助责任,强制提升到法律的层面。

  应该说,近年来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的确不少,媒体上也不时有对“集体冷漠”现象的报道。从个人感情上来讲,笔者对一些见死不救现象也深感痛心。因为在很多那样的场合下,如果有旁观者能勇敢一些,有爱心,当事人便有获得救助的机会。当身边有人正面临着危急情况,自己却在一旁充当看客,是很对不起自己的良心的。

  但是,对于一位普通的公民来说,却是难以用法律来规范危险情势下个人救助责任的。因为“见死不救”的情况可以说非常复杂,大多数旁观者并不完全具备救人的能力,有些人更是有心救助却因情势所迫,比如犯罪分子穷凶极恶而无法救助。另外,有关部门对这一类救助的相关补偿规定也没有明确。在所有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我们对很多所谓的“见死不救”难以认定,更不要说进行法律处罚了。

  笔者并非认为法律应当在“见死不救”问题上无所作为,但“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既然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要彻底消除它也应当从多方面入手。笔者认为,“见死不救”从根本上来说,只是公民的一项道德“罪行”,还不到可以送上法庭审判的程度,法律无法担当起惩处“见死不救罪”的责任,如果硬要人为地将道德“罪行”刑罚化,将会让社会公众感到无所适从。

  不可否认,提出增设“见死不救罪”初衷是良好的,但是要知道,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指望靠增设刑法罪名来消除“见死不救”现象,体现出的是一些人观念中的“刑罚崇拜”倾向。觉得只要能够达到某种良好的目的,就应该可以调用一切法律手段,这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法治”逻辑,与真正的法治精神相差甚远。而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律万能”、“刑罚万能”一类的想法,是无论如何都该坚决摒弃的。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驾驶员培训新大纲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上海地产面临泡沫破灭
京城在售楼盘分布图
刘晓庆文集:自白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