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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傍上”高校遭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2:32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宗一多实习生吴杰)南京一家公司打着中国药科大学的旗号宣传自己的保健品,此举因虚假宣传被药科大学告上南京中院,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10万元,并就冒充专利问题,中院首次开出“罚单”,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事后,该公司就罚款申请复议。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决定,维持了南京中院的“罚款书”。冒充专利被开“罚单”

  据了解,福瑞公司在药科大学租用了一间约10平方米的房屋,双方签协议约定,福瑞公司不得以药科大学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2004年4月,药科大学发现福瑞公司生产的“天聪I号”产品的包装盒上,印上了“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以及“联系地址:中国药科大学181信箱”等字样。另在该产品的宣传册上,多处宣称“天聪I号”是药科大学与福瑞公司携手合作的高新科研产品,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为此,药科大学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为由,将福瑞公司告到南京市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福瑞公司擅自使用中国药科大学名称,通过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无偿占有中国药科大学的商业信誉,抬高其产品品质,扩大产品影响,客观上造成公众误认为“天聪I号”胶囊是中国药科大学的科研成果和专利产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侵害了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权和声誉,欺骗了消费者。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令福瑞公司停止虚假宣传,不得使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并赔偿中国药科大学经济损失10万元。

  审理中,南京中院还查明福瑞公司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于是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首次开出“罚单”,对福瑞公司罚款15万元。不愿挨罚申请复议

  在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后,福瑞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福瑞公司认为,其与药科大学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有“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的约定,福瑞公司只是将“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作为联系地址,不存在盗用药科大学名称的问题。

  福瑞公司还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初印制了几十本《孕产妇、小儿营养膳食宝典》宣传手册,并没有对外发放,在一审之前已全部销毁。而且,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已于2004年8月12日对福瑞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做出了相应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同一事实不能做两次处罚。

  另外福瑞公司提出,药科大学的诉讼请求根本未提及冒用专利问题,一审法院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就专利问题做出处罚,福瑞公司就以上几点提出复议请求,请江苏省高院根据本案事实,给予公正处理。复议结果维持“罚单”

  江苏省高院经再次调查后查明,福瑞公司在“天聪I号”产品的外包装上和宣传单上将“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作为其公司的联系地址,在随该产品销售时赠送给消费者的宣传手册中做了大量的虚假宣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对福瑞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做出了相应处罚,但是并未对其的不正当行为立案处理,故一审法院的制裁决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福瑞公司在未取得专利号和国际专利分类号的情况下,在相关材料中伪造其产品的专利号和国际专利分类号,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一审法院将福瑞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作为制裁理由之一,是依法行使权力,与药科大学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无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制裁正确,处罚幅度并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高院决定,维持南京中院的民事制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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