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捕:打击假证犯罪有法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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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9:2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因为有“诱导犯罪”之嫌,“诱捕”侦查手段一直在法律界存在争议。昨天,这个敏感词却出现在庭审现场,立刻受到大家的关注。 据了解,这21名假证贩子,全都是公安侦查人员根据“牛皮癣”广告上的电话,采用“诱捕”手段抓获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大量犯罪证据也均是警方通过这种手段获得的,法庭能采信这样的证据吗? 据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尽管对于“诱捕”所获得证据的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去年8月,南京市公、检、法三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的几点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没有诉讼意义上被害人的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案件,可使用‘诱捕’等侦查手段”,法院“对有批量制作、贩卖假证故意的,通过‘诱捕’手段抓捕的,一般应定罪处罚。”这无疑是给打击日渐嚣张的假证犯罪量身定做的利剑。 法官说,《意见》同时还严格规定了使用“诱捕”侦查手段的三大原则: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侦查对象有明确的犯罪故意,严禁用高额利益诱导犯意;二是对侦查对象的犯意应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证明,收集的证据须装入侦查卷;三是不得私自采用“诱捕”侦查手段,实施者必须是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特聘的有关工作人员。 主审法官说,经审查,上述21名假证贩子,涉案证据均完全符合《意见》的规定,因此法庭采信了他们的证据。 (编辑 小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