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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4:20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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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通时间:15:00-17:00

  各位读者请注意,本周六法律热线由本报和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届时,该所律师危波(电话020—86660768)将前来本报,接听电话,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周日法律热线由本报和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届时,该所律师游长安(电话:020—33659881)将前来本报,接听电话,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私人企业在清算期间能否转让财产?

  读者张先生:近两年来,我都在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打工,杨某欠我一年多工资未支付。前不久,杨某决定将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杨某将企业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了王某,我们认为转让设备侵害了我们职工的权益。但杨某称当时买设备是借王某的钱,所以现在设备应属王某。请问,杨某的转让行为合法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正是出于对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投资人杨某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将财产转让给王某并称“当时买设备是借王某的钱,所以现在设备应属于王某”。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杨某和王某之间只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杨某转让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你们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足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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