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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的现状及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13:29 人民网

  王安泽

  对人代会、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已经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好评。在我们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强化干部监督的今天,人们对述职评议倍加关注,对人大的监督寄予厚望,但从实践看,人大的述职评议仍存在一些不足:

  ——评议范围的划定缺少统一性。我国现行法律对述职评议范围没作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做法也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存在六多六少现象:即评议“一府两院”领导的多,评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少;评议人民政府副职的多,评议正职的少;评议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的多,评议人民政府领导的少;评议职能部门正职的多,评议副职的少;评议“两院”领导的多,评议“两院”法职业务骨干的少;评议地方管理部门的多,评议垂直管理部门的少。致使有些部门领导至今游离于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外。

  ——评议对象的选择方式带有随意性。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述职评议对象选择方式缺少具体规定,有的地方连述职评议的办法也没制定,对每年评议几次、每次评议几个人都没有统一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一届内让“一府两院”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至少述职一次的承诺常常难以兑现;另一方面对评议对象的选择方式也不统一,有的是本级人大代表确定的,有的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的,有的是主任会议研定的。不难看出这项具有刚性的述职评议工作在实际运作中缺少应有的法律规范,给人留下人大常委会随意确定述职对象、有意整人的错觉,人为造成被评议者有怨气。

  ——评议考核组的构成缺乏科学性。在述职评议中,人大常委会一般只成立一个评议考核组,到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做评议动员、调查、走访、座谈和测评等具体工作,但从评议考核组的构成看,大多是由平时联系这个部门、单位的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相关工委负责人和人大办事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从参与面看,这样的评议考核组仅占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不足十分之一,明显缺少代表性;从人际关系角度考虑,评议考核组成员与被评议者平时接触较多,往往人情因素过多,或碍于情面不好较真,或流于形式走程序,最终使评议发言材料缺少可信性。

  ——评议考核组的调研存在局限性。有的地方对述职评议内容没作具体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走访对象的确定、参加座谈人员以及参与单位测评人员的敲定,一般都由述职者单位指定,人大常委会由于缺少主动参与意识,仅仅被动为之。有的被评议者单位把人大评议看成有挑刺、找岔、“整”的味道,甚至把人大看成“外”,把单位存在的问题看成是自家的事,不愿向人大暴露。致使人大评议考核组调研只能走走看看,听听转转,难以听到不同的杂音,对述职对象难以获得真实、客观、全面的认识。

  ——评议发言缺少真实性。在述职评议会,常委会大多数组成人员对述职者并不了解,只能从听取述职报告、人大评议考核组中心发言中间接获取感知认识,但述职报告只是述职者个人的工作总结,中心发言材料仅是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委少数人的意见,这样的述职、评议发言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直接左右和影响评议的质量和测评的结果。从实践看,有的述职变味为自我标榜评的经验交流会,有的评议异化为评功摆好的庆功会,讲成绩夸夸其谈一大串,摆问题蜻蜓点水不着边。这样的评议,既没体现对述职者和人民负责,也难以树立人大的权威。

  ——评议成果运用缺少权威性。有的地方在评议过程中,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同等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但测评往往只成为评议工作的一个程序,评议成果如同一纸空文,既不与公务员的年终评先评优挂钩,也不与党委组织部门考察、使用干部结合,人大常委会对优秀者也不加以表彰。一次次述职评议的成果就这样随着一次次述职评议会结束,而装入人大的档案被束之高阁。

  那么,怎样才能改变评议调研轰轰烈烈、评议发言避重就轻、评议整改文来文去、评议效果微小甚微的现状,扎实有效地把述职评议工作开展好呢?笔者建议: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正由人治、德治、政策治向法治转变,充分的法治必将是中国的未来,在法治昌明时代人大监督正步入春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依法治国的最前沿,必须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进党的执政方式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述职评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述职评议的有效途径,不断创新评议方法,努力提高评议效果。同时,述职对象必须摆正位子,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主动向选举单位(选举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选举单位(选举人)的监督。

  二要明确评议对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尽快对述职评议对象作出相应的规定,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列入述评范围,对其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尤其应把长期被忽视的垂直管理部门一把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主要领导、两院审(检)委员会委员及二级机构法职业务骨干纳入述职评议之列。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带头做好从“裁判员”到“运动员”的角色转换,带头向选民和代表述职,接受选民和代表评议。俗话说:正人先正己,有了这种理解和认识,有了这种责任和信念,人大的述职评议工作必将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要规范评议程序。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中须力求实现“三化”:一是述职评议工作力求制度化。人大常委会应对一届五年的述职评议有统一的安排,每年评议几次,每次评议几个人须在年初人代会上征得代表同意,以制度的形式把“一届之内至少述职评议一次”的要求落实到位,同时,把述职评议对象的选择权交给公民或代表,不让已述职评议者有松懈思想,对述职不认真、整改不彻底、人民不满意的,一届内可再次让其述职,接受评议。二是述职评议内容力求具体化。人大常委会对不同述职对象应有统一的要求,也要突出部门工作特征有各自的重点,力求述职评议内容细化到每一项;三是述职评议方式力求公开化。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之前应在媒体上公开报道评议的对象、时间、内容、步骤和办法,广泛吸纳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人大常委会应对述职者提出具体的要求,对人大评议考核组组成、调研方式、材料撰写、民主测评及评议发言、整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力求每一次评议对述职者有触动,对工作有推动,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四要科学运用评议成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与党委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把人大的评议与党委部门考察干部结合起来,与公务员年终考评结合起来,与干部提拔使用、待遇提升结合起来,每次述职评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将评议、整改情况向党委报告,对评为优秀者予以通报表彰,对不称职者或问题严重的,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人大可直接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或使用建议,其他干部,人大常委会可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使人大的评议成果在今后工作中得到科学运用。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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