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面积违约也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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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8:4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孔华王勇)翟先生在省城买了一套复式结构的商品房,房屋交付后,翟先生发现露台面积竟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7.5m2。虽然露台是开发商无偿赠送使用的,但翟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失,他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为此翟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 2003年4月2日,翟先生与合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翟先生购买了一套总建筑面积173m2的复式房屋。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发商无偿赠送露台给翟先生使用。但当2003年底翟先生入住新居时,感觉露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似乎有出入。请专业测量公司进行测量后,露台面积较合同约定面积“缩水”7.5m2。原来开发商将“缩水”的7.5m2隔起来,赠给翟先生的邻居使用了。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翟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补足”缺少的7.5m2露台。但法院遂驳回了翟先生的诉讼请求。去年11月24日,翟先生再次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开发商称,顶层露台是他们无偿提供给翟先生使用的,露台划分上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故他们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日前,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开发商交付的顶层露台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属违约,故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依此判令开发商赔偿翟先生经济损失10717元(按照翟先生购房时的阁楼价格赔偿)。 翟先生第一次起诉要求“补足”露台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但为何他第二次要求开发商经济赔偿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记者就此采访了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华薇,华律师告诉记者,维权官司诉讼请求很关键。翟先生第一次要求开发商“补足”他缺少的露台面积,但由于露台已被交付给他人使用,翟先生的诉讼请求已经无法履行,无法实现,所以法院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当翟先生要求经济赔偿时,这是一个可以实现的诉讼请求,翟先生的赔偿要求也随之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