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今后举办全国性评奖都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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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0:3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电 日前,《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批准,正式颁布。按照《办法》规定,今后举办全国性评奖,包括此前经批准的全国性评奖,都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部门和团体已着手全国性评奖整改工作。全国性评奖原共计90个,整改后将减至24个。其中全国性文艺评奖由44个减至18个,全国性新闻评奖由14个减至2个,全国性出版评奖由31个减至3个。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在已经改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子项数量。 《办法》指出,全国性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文艺、新闻、出版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办法》规定,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可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新闻媒体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上述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任何互联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办法》规定,具有全国性评奖资格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只能设一个评奖项目。除新闻类评奖外,其他全国性评奖每届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指出,全国性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