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医院擅自摘除患者病肾被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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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0:43 新华网 |
新华网沈阳3月7日电(王野蛟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医院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擅自将患者的病肾摘除,被推上被告席。几年中这场官司历经法院4次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辽中县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家住沈阳市辽中县的姚某患肾病多年,1999年6月11日,姚某病情加重,被家人送到辽中县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后通知姚的家人:患者病情严重,为了找出病因,需对病肾进行外观查看。6月14日,医院与姚某长子签订了《手术预定书》后,给姚某实施了左肾探查术。当姚某被推出手术室时,左肾已被摘除。 姚家人对医院擅自摘肾提出强烈质疑。2001年,姚家以辽中县医院未经家属同意,私自摘除病人左肾毫无道理为由,将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万元。 对姚家的质疑,辽中县医院认为,医院手术发现患者左肾病变严重,功能已丧失,毫无保留价值。出于对病人生命安全考虑,医院立即对其左肾实施切除手术。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好意,且手术做得很规范,术前、术中均有病志记载,术后病理诊断也证实病肾应切除,医院尽到了救死扶伤的义务。现病人已恢复健康,更证明手术是成功的。 据了解,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姚某历经县、市、省三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4次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的结论均为: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尽管如此,辽中县医院在辽中县、沈阳市两级法院的4次审理中,都被认定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一审败诉后,辽中县医院提出上诉。 沈阳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医院在未告知情况下,将姚某的病肾切除。该治疗行为虽是为了治病救人,但违反了医疗常规,侵害了姚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