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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福委员议案:取消或规范“道路货物运单”的使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4:49 人民网
李书福委员议案:取消或规范“道路货物运单”的使用(图)
  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产业,是维系国家社会生产和生活正常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基础保证。在我国目前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阶段,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国家“十五”规划和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都提出在今后十年内,我国要大力发展重型汽车和厢式运输车,鼓励货物运输业的发展。目前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管理涉及到车辆生产监督、交管、路政、工商等多个部门,但每个部门都是只管一摊,由于体制的限制,不能对目前的运输市场形成一个强大的管理监督体系。

  经过对浙江省数十家物流公司的综合调查,普遍反映存在一个相关部门对“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我国《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516号)规定,“道路货物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货物单的统一式样负责印刷、分发和管理。如:“浙江省道路货物运单”、“河南省道路货物运单”等。

  根据调查显示,此“道路货物运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运单内容的真实有效性不够

  此运单由承运人自行填写,有关单位不加复查,不能反映所运货物的真实数据。(如:包装、体积、件数、实际重量等。)举例:某运输公司从浙江某地运送一批货物到北京,承运日期处填写为七天。第一批货物送达后,第二批相同的货物继续用同一张单子送往北京。

  二、各省对此运输单的管理力度不同

  除江西、广东两省外,其它省对此运单几乎不查,形同虚设。

  三、不同的道路对运输单的管理不同

  此运单高速公路不查,部分国道要查。

  四、在实际过程中,托运人、货物接收人并没有参与此运输单的操作

  在运单上注明,此运单经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并没有参与,承运人自行填写完毕后即开始运输。而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此单据自动失效,收货人也不会在收货人签章处签章。

  综上所述,此“道路货物运单”有些地方较为繁锁,有些地方存在一定随意性,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建议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取消“道路货物运单”,简化物流手续或者严格规范管理,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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