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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代表提案:关于尽快制定《城市停车场管理法》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4:53 人民网

  前言:

  大城市停车难,在大城市的公共场所停车更难,这是中国大部分大、中城市驾车人士所碰到的问题,所发出的感慨。停车位这种静态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汽车消费起促进或遏制的作用。因而,解决停车问题,创造良好的停车环境,使之不成为汽车消费的瓶颈,甚至促进汽车消费的发展,在现阶段显得尤其重要。

  现状分析:

  一、停车位缺口大有关资料表明,全国大部分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停车位都有较大的缺口,下面仅以广州、北京、深圳三个城市为例加以说明:城市人口(人)机动车数量(辆) 车位(个)北京 1400万 220万 60万广州 1100万 50万以上 28万深圳700多万近60万25.7万注:“人口”中含常住非户籍、流动人口;车位包括公共车位;深圳市机动车数量中本地38.3万,外驻5万,外来10万;资料统计截止至2003年底;资料来源:中国停车网、中国机械网。

  二、 停车场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目前各城市对停车场的建设普遍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以下各种各样的问题:没有形成间隔一定路段就设置有一个停车场的规划,特别是在路边很少设置有社会性的小型停车场,一些较大型商场虽设有停车场,但没有显眼的停车标志,不能有效引导车主入内停车,有些停车点停车后步行距离过远,致使车主不愿停车。此外,多数旧的住宅区没有增加停车泊位,新建大厦和住宅区也没有设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一些大型建筑物内的地下停车场被侵占它用,等等。在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有些城市兴建了一些立体停车场,但这些立体停车场却没能被好好利用,据统计,目前北京的立体车库共92处,拥有1万多停车位,但是大部分停车位常年闲置;广州市至今建成了23座立体车库,但实际投入运营的只有一半。

  三、 关于停车场建设和规划的全国性规定过于陈旧落后

  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全国性规定只有1988年由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及“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很显然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如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关于住宅停车位指针规定:一类住宅(指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配备机动车车位为0.5/户,而对于二类住宅(指普通住宅)则根本没有考虑机动车车位。目前许多省市都制订了地方性的规定,对停车场的规划提出了规定,但由于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及指导性要求,各地的标准差异较大。

  四、 日本、香港的立法经验与韩国的教训

  日本地小、人多,在其汽车尚未普及家庭之前,政府就未雨绸缪,颁布了《车库法》。该法律规定,在车辆登记时,必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并由警察署实地调查确认后,方可登记发放牌照。该法律先在日本的大城市实行,共用10年时间逐步在全国普及。《车库法》规定的停车泊位,可以是自家车库、空地,也可利用住所附近(开始时规定距住所500米以内,现改为2公里以内)停车场中的固定泊位,但必须由停车场出具证明。同时,为配合《车库法》的执行,保证车辆在出发地有固定的停车泊位,日本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在新建或改建一定规模的建筑物时,必须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备相应数量的停车位。90年代初,要求商品房和出租房住宅区停车场停车泊位数量,分别达到住户数的100%和70%。据1998年实际统计,日本商品房住宅区停车泊位数已经占住房总数的80%,出租房住宅区也达到60%的水平。除了车库法(1962年颁布),日本还有停车场法、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法,东京还有《东京都停车条例》等等。上述法规基本涵盖了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的全部内容。与欧美国家相比,日本这些法规比较全面,管得较细,出台时间也较早,在汽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初期,抓住了时机,为日后汽车保有量大量增长时期的规范化停车管理打下基础。在日本,停车场建设者和经营者仅靠收取停车费维持经营和偿还贷款较为困难。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停车产业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投向停车场的建设,同时在资金和税收上给予支持,政策上给予优惠。香港寸土寸金,不可能鼓励修建停车场。私车停车难是难以改变的事实。香港私车比例不高,政府也不可能鼓励私车上路。但在香港“弹丸之地”,路窄人多,却依靠合理的公共交通系统保持交通顺畅。其中值得借鉴的是香港对于停车的有效管理措施。香港涉及道路交通的法律条文繁多,不仅有全面《道路交通规例》,还有专门的《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等。除了对不安全的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外,在《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则)中还对保养不善的汽车对道路安全构成明显威胁的行为进行处罚,如非法改装车辆、损坏车辆、车胎光滑易滑等。法律是警察执法的依据,香港警察对违章停车的处罚非常严格,受罚者如果不接受处罚,就可能要与警务署直接在法庭上争辩。如果败诉,还要承担开庭的一切费用。相反,韩国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到了汽车普及期的1990年,住宅区路面停车问题十分严重。韩国政府在90年代曾4次试图制订《停车法》,但由于汽车已经相当普及,只对新的机动车购买者实施,显然是不公平的,最终没能成为现实,住宅区停车场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

  建议:

  一、及时修改完善并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城市停车场管理法》,对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提出明确要求,为地方各城市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详细规定提供指导。1、新建、改建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物应当配备最低标准数量的停车位。2、车库、停车位享有独立的产权,可以依法出租、转让、抵押。3、严格限制占路停车。占路停车点由交管局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停车收费由有关单位负责。4、凡属对社会开放的收费停车场,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5、针对各项违章停车行为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二、及时制订并尽快出台机械停车库技术标准与规范(相对于自行式停车场),规定机械停车库的技术及管理标准,对建设机械停车库提供指导。三、及时制订并尽快出台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从长远考虑,特别对兴建占地少,容量大,利用效率高,但投资大,投资回报周期相对较长的立体停车场给予政策优惠,比如减税、减征或免征土地征用费等。四、今后商业、住宅用地的报建要将停车场的建设作为其中一个必要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没有停车场建设规划的用地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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