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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泰委员:中国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6:05 新华网

  陈清泰委员:中国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新华网 2005-03-07 16:15:47 )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陈斌华顾钱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陈清泰7日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说,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现正处于攻坚阶段,在当前的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中,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担任多年部委领导职务的陈清泰,现为全国政协委员,并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他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界定出资人机构的权能。国资委可考虑对重要国有企业直接持股,对其他企业则可通过若干控股公司持股或控股。另外,要注意防止“政资不分”。国有资产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属于公共职能和权力,应与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运作区分开来;要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的审计监督,强化产权责任约束。

  二是把握“出资人”的定位。国有出资人职责包括:通过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断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保证在某些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同时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率;推进所投资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实现股权多元化;以资产收益和现金收入处理不良债务、解决冗员、补充职工的社保基金等。

  三是运营国有资本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是在支撑国民经济增长、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实现政策目标;二是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提高投资回报。两者分别针对具有公共性质的行业和竞争性行业。

  四是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国资委直接持有国有股权。陈清泰说,这是提高国有产权委托代理有效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但是,这里有很大的难度,可考虑汲取国有银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处理存续问题的经验,探索将不良资产、冗员等剥离,在国资委监督下,委托专业公司或托管公司处理,实现企业整体改制。

  五是从制度和机制上严格区分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直接指挥企业经营的本质性差异。出资人机构“管”的方式是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该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气壮地管好,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

  2002年中共十六大后,中国政府设立了国资委,并出台了监管条例,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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