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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逐步为农民工上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8:48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3月7日电(记者梁栋)记者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政府日前修改了“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修改后的“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按照新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自主确定本行政区域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如实行相同失业保险政策,与城镇职工一样,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治疗的还可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失业保险待遇;如不实行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领取最长不超过9个月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门雁平认为,河北省新的“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措施,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改善全省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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