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干预“家庭暴力”仍显乏力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21:40 新华网 |
法律干预“家庭暴力”仍显乏力 ( 新华网 2005-03-07 21:46:23 )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肖敏、陈芳、李亚彪)“目前,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吉林代表王维忠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我国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对家庭暴力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王维忠代表说,“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出界定;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通则》,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是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目前,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各项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宁夏团代表袁汉民说,“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除法律规定不完善外,取证难也是实现法律干预的很大障碍。”王维忠代表说,“不仅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而且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对此,他建议,应该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