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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培训学校不得再挂"中国"招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0:11 东方网

  东方网3月8日消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通知,决定在3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为全市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并换发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按新的评估标准,今后本市民办培训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凡执有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都要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重新接受评估。 按照新的评估标准,以后本市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还要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同时,民办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各民办培训机构应于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审批表、自评工作报告等材料。经评估合格换发办学许可证者方可继续招生办学。对民办培训机构具备整改条件的,将给予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限,期满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

  选稿:胡静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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