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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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0:20 华夏时报 |
妇女权益保护是今年“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政协会议上,民盟中央提交了一份党派提案,建议适当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增加,实施多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不能够完全满足现阶段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女性在工作、生活中遭遇的问题有的越来越突出,有的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求职性别歧视、性骚扰、家庭精神暴力等问题就是长期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两性还没有达到完全平等。中国传统文化给女性规定了“特殊地位”。在几千年的时间跨度里,中国女性被迫接受着“三从四德”的价值灌输,担当着男性从属的弱势角色。到了今天,在不完善的市场价值取向作用下,漠视女性权益的现象有增无减。要改变这一状况,不仅需要我们对传统文化进行洗涤,还需要政治上、法律上的进一步努力。 提案中建议,增加《妇女法》的可操作性,将罪名明确化、量刑具体化。如: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范畴和处罚力度,增加“不得在招聘广告中出现‘男性优先’、‘只限男性’等”规定,明确性别歧视与否的奖励和处罚措施;明确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哪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等。这些都是有的放矢的灼见。因为,女性权益的保护,首要的是要得到经济利益的保障。没有经济利益的公平与公正,就无法体现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精神,更无法保障妇女在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上的实现。 具体的条文修改,条件已经成熟。在宏观的法律设计上,也应强化保护女性的经济权益的主旨,为实现男女经济地位上的真正平等,打好基础。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没有性别公正,我们就无法说和谐社会的目标,可以达成。(来源:华夏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