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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报系观点:“立法禁假唱”杀鸡用牛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0:20 人民网

  “妇女能顶半边天”。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运动蓬勃发展,妇女事业不断进步,妇女地位不断提高。广大妇女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为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展示了新的风貌,做出了突出业绩,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和赞誉。各级妇联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团结广大妇女投身改革和建设实践。亿万妇女满怀信心地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全文

  今天,技术工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许多工人虽没有文凭、职称,但他们立足本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照样做出了出色的业绩。与一些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技工总数的30%至35%相比,我国高级技工所占比例还不到5%。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加快发展进程的瓶颈。改变这种现状,最根本的就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把培养和造就高技能的工人队伍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从政策上为高技能工人的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让技术工人享有公平的待遇。全文

  《感动中国》创办至今只有三载,就形成了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重要品牌,在观众中产生了广泛影响,也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我们的时代并不缺少先进人物和英雄人物,不缺少撼动人心的故事,不缺少感人至深的力量,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传播他们的故事,弘扬他们的精神。媒体应该更紧密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去发现和报道现实生活中可歌可泣的事、可亲可敬的人;去探索和改进新闻报道的途径,把镜头对准基层,把版面留给群众,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报道朴实动人的事情,更好地引导人、塑造人、鼓舞人、激励人。近年来,我们的媒体不断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推出了不少精品力作,形成了一批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栏目和节目。全文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是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更是创造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的过程。全文

  中央财政调整支出结构,把促进农民增收与支持生态建设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结合起来,把促进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作为重点加以支持,这些都抓住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体现了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全文

  3月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即人大代表尚未开始就《反分裂国家法》进行审议之际,台湾“立法院”一些人便迫不及待地通过了一个所谓“反《反分裂国家法》声明”,呼吁大陆对台湾“主体性”表达善意,不要有“任何片面改变此一现状或矮化其主权地位的作为”。不明真相的外人乍听之下,似乎真像那么回事,但仔细分析一下便知,除非蓄意搞“台独”分裂活动,否则台湾根本没有立场“反《反分裂国家法》”,台“立法院”一些人此举可谓莫名其妙。全文

  若以更长远的视野来看这个问题,无论是受政府财力制约,还是为了提高经济运行自主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长时期、大规模地实行“赤字经济”。关于这一点,处于经济转轨期的中国尤其应注重财政手段的杠杆作用,即通过不断的体制与制度创新,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完善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从而既提高国债资金投资效益,又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调动各种民间投资,共同带动经济增长。全文

  我们不能只把眼光囿于单纯的法律范畴,“保障妇女的权益”需要法律与社会资源的双重整合。每个人都有与他人建立有效且正向关系的需求。在一个有压力的情境之下,关心、照顾与亲密的互动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支持”。其实家庭暴力中很多受虐妇女不脱离受虐关系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当妇女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这种社会支持如果能够以法律作为后盾,就可以形成一种有效的支持性社会环境。整合社会法律、机制、舆论、道德等各方面的资源,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将是一个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干预思路。全文

  除了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等手段,保证考上了大学的社会较低阶层子女上得起学,眼下的另一个当务之急,是要维护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让更多的社会较低阶层子女获得上大学的平等机会。为此,要有意识地把优质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包括缩小基础教育阶段的城乡差距,实行教育资源配置的城乡一体化;努力推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化发展,以减少高等教育阶段的阶层差距;改革高考招生录取制度,逐步过渡到大致按照考生数平均分配各地的招生名额,等等。全文

  鉴于各类晚会上明星假唱的现象屡见不鲜,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艺术总监马博敏在提交的《文化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提案中,指出应通过文化立法禁止假唱。我以为,立法禁止假唱令人顿生“杀鸡用牛刀”之慨,如此建议未免太奢侈了。动辄以立法的形式禁这禁那,不仅有违立法的严肃性,而且也与节约立法资源的理性相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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