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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评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0: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企业当然说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啦,所以我是不会相信企业说法的。”家住光大花园的黄先生在苏丹红事件在英国爆发后的第7天就说了这样的话,那时被牵涉其中的企业纷纷声称在中国绝无该批次产品销售,自己在中国所销售的产品绝不含有苏丹红。然而话音刚落,亨氏即被查出6种食品含有苏丹红,且这六种食品的种类并非为英国当局早先公布的问题食品种类。

  后来披露的事实是,亨氏内部承认自己并无检验出苏丹红一号的技术支持,在事件发生后也没有足够时间对可能涉及的产品进行检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消费者的所谓“公告”仍然广而告之了。

  “信口开河”的错责该由谁来处罚?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一高级工程师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香港、美国等发达地区或国家,事实证明当一个企业的产品出现由执法机关出面实施强制召回时,行业协会都会对之实行“封锁”;而对自己的问题产品主动召回的企业则被冠以“诚信”两个字。

  但在国内,中国调味品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苏丹红一号事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多次回答:“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含有苏丹红一号。”当记者追问未经具体调查为什么就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时,他只是表示,因为之前我国调味品生产企业从未被允许使用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

  “声明”、“说话”成本太低

  导致企业闭着眼睛说话的原因在于“说话”所付出的成本太低了,某业内资深人士如是断定。该人士分析,通常企业会在安全问题被发现后就揪着“同一种类、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这些字眼不放,如果其他区域并没有出现“同一种类、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的问题产品,企业就放言“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为什么企业不声明自己正在举一反三,进行全系统的产品抽查,并为此发出一个消费警示呢?显然这些企业并不担心消费者因为食用了问题食品后找企业索赔,而这方面恰又是一个监管盲区。

  作为一个食品企业,在收到此类警示时,首先要做的是展开全面调查,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第一时间把相关信息向消费者发布。即使真的查出了有问题的产品,也应该及时向公众发布而不是刻意隐瞒,否则一旦失信于消费者,将会失去在市场中生存的根基。(本报记者)(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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