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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成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 代表呼吁尽快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0:53 法制日报

  我国三成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 代表呼吁尽快立法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肖敏、陈芳、李亚彪)“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正在参加两会的部分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广东代表罗东元说,在我国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许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也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如果不单独立法予以重视的话,家庭暴力可能永远披着温情的外衣,酿成更多的悲剧。

  “家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各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婚姻或血缘关系。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倾向是,一般不对家庭内部纠纷予以干涉,也就是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宁夏代表陶源认为,维护妇女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组织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

  部分人大代表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害者仍显不够。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特别应该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家庭暴力中轻微违法和犯罪,应由各级政府组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负责先期教育和处理。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内,但在未婚同居家庭也时有发生。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维忠提出建议,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伴侣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我国三成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 代表委员深感忧虑

  近几年,全国各级妇联信访机构接待了大量家庭暴力的案件。很多案件手段残忍,如殴打、用烟头烫等,更有甚者,发展到泼硫酸及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在各省、市、县开通的妇女热线中,工作人员几乎每天都接到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投诉。作为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让不少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深感忧虑。

  法律干预“家庭暴力”仍显乏力

  “目前,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吉林代表王维忠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我国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高收入、知识分子家庭也有暴力

  “一位小学女教师嫁给一位年轻有为的医生后,受到丈夫百般猜疑,经常遭到拳打脚踢。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终于拿起法律武器。”这是不久前曾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讲述的故事。故事揭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在我国,有很多知识分子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暴力。

  婚外情已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在各种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婚外情越来越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维忠曾经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过专题调查。“在调查对象中,由于贪恋婚外情而引发的家庭暴力有60例,约占总数的30%。”王维忠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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