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全国“两会”热点热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5:20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全国“两会”热点热议(图)
漫画 林绍灵

  热点1:国企高管年薪之“限”

  近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透露,目前国资委已经就同一单位不同岗位间的工资差额在制定一些规定,将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年薪最高额进行限制,初步定为不超过员工平均工资的14倍。(据昨日《京华时报》)

  甲方

  谁来监管落实?

  其实,“限制”是大势所趋、事关社会公平,已成定局;而其限制的具体数额是“14倍”或者是其他什么数字,在我看来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最重要的是,这个国企高管年薪之“限”到底由谁来监管落实?

  是国资委吗?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大婆婆”,自然责无旁贷。只不过,全国特大型、大型、中型国有企业千千万万,经营形势、前景及内部结构情况错综复杂,对此要依靠中央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介入进去一一“理顺”并做出有效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的。

  是各地及各级人民政府吗?也不现实。政企分开我们已经讲了很多年,让国有企业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接受市场无形之手的“调控”,正是这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方向。政府是政府,企业是企业,此类涉及企业高管薪酬之类的“琐事”,政府自然不便也不能插手。

  在笔者看来,解决国企高管薪酬之“限”的监管落实问题非常重要。如果得不到落实和执行,限制国企高管年薪就沦为形式和一句空话。而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恰恰让我们迫切地感到:将国企高管的薪酬收入透明化、公开化;尽快取消国企高管的行政级别待遇;控制国企高管的职务消费数额,加大群众监督力度……这些已经成为摆在桌面上急需解决的事情。陈一舟

  乙方

  配套措施要跟进

  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的出台与落实,还需许多相应的配套措施跟进,其中有三点最值得注意与警惕。

  首先,必须对“员工”进行界定。换言之,国有企业中哪些人称得上“员工”。正如徐匡迪提到的,如果一般的部门经理也算“员工”,那样,势必会抬高员工的平均工资,也就会抬高国企中董事长、总经理这些人的最高年薪。如此一来,问题的实质仍旧没有得到解决,至多会给一些国有企业的高管脸上增添光彩罢了。

  其次,在排除或遏制国企高管“灰色收入”的基础上谈“限薪规定”。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有企业,其高管身份都具有特殊性,他们通常掌握着一定的资源,如交际、业务等方面。缘于此,他们总能遇到“灰色收入”的机会,而这些“灰色收入”并不一定都是明显的犯法,主管部门无法单刀直入地查清,并且,这些收入也绝不会体现在企业的工资表上。所以,“限薪规定”的制定应该把高管可能产生的变量因素考虑进去。

  最后,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必须提高透明度。

  与此同时,要特别警惕国有亏损企业靠做假账扭亏的现象发生在高管限薪的亏损国有企业中。大丫山

  丙方

  建立科学的薪酬制

  笔者观察到,国企负责人的收入是员工的十几甚至上百倍。而且企业与企业之间差距也很大,有的企业效益很好,可老总的收入并不高,有的企业连年亏损,可老总的收入高达百万甚至千万。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从体制安排上看,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由于出资人或其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国企负责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由于对国企经营业绩的真假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者薪酬挂钩的“效益数”,在不少国企类似于考生自己给自己“判分”;三是由于未建立薪酬及职务消费披露机制,少数国企存在按“职”分配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国企高管的薪酬问题,我认为,应借鉴欧美及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在专业公司的协助下,通过建立有外部咨询顾问参加的薪酬委员会进行制定。而且,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一定要多元化,既有股东代表,又有企业高层,同时有工会代表,还要引入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好多重因素。

  好的薪酬制度的关键是要建立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与其限制国企高管年薪,还不如健全激励机制,把考核结果跟薪酬激励挂钩。同时,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可变薪资的比例应适当增加,这既便于薪酬与业绩相挂钩,又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黄春景

  热点2:立法监督老公的私房钱

  民盟中央根据去年在全国进行的“知识女性期待什么样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查结果,在议案中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提出,要立法“保障妻子对丈夫的各种收入有知情权”等多项措施,这被一些媒体生动地称为“立法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据昨日《信息时报》)

  甲方

  这建议值得一试

  该建议若被采纳,将意味着中国男人赚的每一分钱,都不得向妻子漏报瞒报,否则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我看,这条建议颇值得一试。

  是什么导致了妇女财产方面的利益很难得到有利的保护呢?依我从生活中耳闻目睹和见到的相关调查得来的经验,一是因为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男性在家庭财产占有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二是有些女人在家庭中甘当“省心婆”,在离婚时却往往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家里的财产究竟有多少、存放何处,她一无所知。三是如今很多夫妻除了上正常班以外,往往还有些别的方面的经营,多数由丈夫操办,结果在离婚时,妻子因为不能举证而受到损失。四是在对待债务问题上不留心。

  可以说,对家庭公共财产的不知情、举证难度较大,是妻子在财产方面的利益很难得到有利保护的根本原因。“立法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虽然不一定能保证妻子全部知晓丈夫的收入,但至少可以让丈夫有所顾虑。杨松桥

  乙方

  “立法监督私房钱”是因噎废食

  对这个建议,笔者有异议。立法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的权利,只能是看上去很美。这种做法,本身也有悖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婚姻家庭的财产规定的法理精神。更重要的是,它容易损伤夫妻之间感情的良性发展,造成对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伤害,产生特定的负面效应。

  其实,立法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的权利,其着眼点是婚姻关系中处于经济弱势的女性,其适用性也仅在于那些双方收入严重不平衡的家庭。可见,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普适性。

  作为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应该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经济关系从本质上讲不属于这种人身关系的内容。试想,妻子翻丈夫钱包,有了法律的保护,丈夫们的小金库是可以彻底宣告“破产”了。但是,这种做法,离良性引导夫妻之间感情,显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加剧感情的分化,甚至造成家庭的解体,这就有违婚姻关系的本质了。

  我们必须承认,当前,法律已经赋予了男女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平等的发展权。部分女性在家庭财产占有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里面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也许有的女性是因为遭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的歧视或不公正的待遇,才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但这只能说明,她们未能利用好现有的相关法律武器,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保护。

  我想补充一下的是,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女人以结婚的名义合法占有男方钱财的现象。如果立法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的权利,则更容易给这种人以可乘之机,这实质上侵害了婚姻主体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姻制度也面临着更多的新课题和新挑战,但不论如何,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能违背婚姻的本质,不能不符合我国的民情国情,更不能有悖于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维系良性的婚姻关系,也绝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武器”。江淮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苏丹红一号食品风波
3.15 消费者权益日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购房还贷计算器汇总
解读商品房销售合同
林白:妇女闲聊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