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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主观主义法治观”是见死不救的根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9:08 人民网

  网友:五味子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也只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没有任何玄奥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全体中国人民是中国的统治阶级,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意愿。

  在社会主义中国,民间的社会道德体系,是广大人民群众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也是人民群众利益与意志的体现,这些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条文化以后,只要付诸于强制力,就可以作为法律。这表明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只不过是广义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一部分,是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的社会道德。这是社会主义的法理,也是最科学的法理。没有什么“法理”的科学性能突破人民民主专政的法理。因为社会主义的法理最朴素,因为它植根于社会实际,代表着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意志。

  要想调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事务的热情,只有在国家强制力帮助和支持社会道德体系建设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管理社会事物的手段是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不具备强制力,但它约束人的行为的能力更广泛,作用更大,人们更有服从的自觉性。国家的专业管理部门,他们的管理行为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做保证,对事物的处理更有力度,表现为强制性。把法治与人民群众的社会道德结合起来,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政权才能跳动人民群众的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会管理,“见死不救”的问题就会减少,甚至消除,坏人坏事就会象“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法律不代表道德,法律不代表良心。”“主观主义”的法治观严重脱离群众。人民群众在“主观主义”的法律制度面前,无法理解法律的要旨,只能抑制自己的道德、良心和朴素的是非善恶标准,把自己对坏人坏事的不满、仇恨、怒火压抑在内心,担心自己“见义勇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人民群众居家过日子本身就十分艰辛,惹了事,吃官司赔钱,搞的不好甚至可能面临做牢的危险。“主观主义”的法治精神不会因为你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是好的,而不需要你承担法律责任,往往是“英雄流血还要流泪”,见义勇为的结果使自己和家庭都受到伤害,行为成本巨大。

  “见死不救”并不是现在的人民群众良心泯灭!只不过现行的社会法律制度和社会民间的道德体系不能很好的结合,国家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加之法制建设也没有十分注意贴近群众。

  法制建设被一些人认为是专业人员的事,与普通群众关系不大,或者说没有重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依据。法律保护哪些行为,支持哪些行为,什么手段合法,什么手段非法,人民群众不十分清楚,即使是法律专家学者也不一定能说的十分明白。

  人民群众因为对法制建设的要旨无法弄明白,对法律认定的对与错的界限无法弄清,为了避免自己意气用事,结果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还有受法律处罚的风险,只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老老实实守法,保证自己不违法就很好了。“见义勇为”,什么是“义”不十分清楚,怎样“为”属于恰当,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更说不清。因此,很多人只能用不作为作为自我保护的手段。

  所以,“见死不救”这样问题的出现丝毫也不能责怪人民群众,而应该责怪我们的社会管理者没有很好的用政策引导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用法律及国家的一切力量保证“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如果我们真有好的政策了,社会法治与社会道德协调发展了,一切恶势力都会如过街老鼠;我们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善良的传统美德就会继续发扬光大;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会民主、文明、和谐、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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