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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村官腐败”推上惩治“吏治腐败”的“砧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21:24 人民网

  网友:朱卫华 看罢网友“云淡水暖”的《“两会”观察:“腐败”为什么不是“热门词汇”?》,我也纳闷了:“两会”前还在“保先”大旗下有板有眼的一场反腐大戏,为什么竟在“两会”期间突然偃旗息鼓了呢?我的“村官腐败”三评还剩下这最后一篇,在“两会”众多的代表委员们对“腐败”心照不宣的漠然中,我还是决定把它写完,写给如“云淡水暖”般这样许许多多为“腐败”成为“热门词汇”而敢于犯颜直谏的“草民”们。

  “村官腐败”三评中的前两篇分析了“村官腐败”的成因和危害,本篇尝试为如何惩治支上一招半式。

  把惩治“村官腐败”推上惩治“吏治腐败”的“砧板”。既然社会公认“村官”有权,那就不能让他逃避监督;既然要监督,那司法机关和廉政机构就必须有法律和制度依据。但据悉,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村官腐败”案时,常常感觉力不从心,纪委更是鞭长莫及。为什么?就是因为法律和制度的缺失。

  国家有关政策界定“村官”是“从事公务人员”,又开列了对这些“公务人员”的惩治项目,但这些规定仅仅粗线条地划出了“村官”的禁区,而没有明确由谁去缉拿那些闯入禁区的“村官”。因为“村官腐败”和“吏治腐败”是在两个不同的社会层面和不同的权力群体中发生的犯罪现象,从理论上讲,必须有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才能应对。

  其实,为节省司法成本、执政成本和社会成本计,不应也没有必要再为惩治“村官腐败”单独创建一套法律体系。将其推上“吏治腐败”的“砧板”后,一起剁不方便,就换个方法剁,但一定要剁。今年以来,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果,窃以为在此基础上再做些补充修订就可以了。

  比如“村官”不是公务员,在公务用车方面就不存在“超标”问题,即使他坐拥“林肯”,廉政制度也奈何他不得。又如当大多数村民还以漏雨的土屋为家的时候,“村官”却住进了小“洋楼”,对此党纪国法也难以出手。但有一点,他的“林肯”或“洋楼”是否“取之有道”,如果有“民举”或其他“破绽”,检察机关就应理直气壮地立案调查,若被查实确实来之不“义”,法庭亦可办他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当然是在有关法律和制度补充修订之后。另外,也可以考虑把“双规”机制引入惩治“村官腐败”的初始程序。

  这样做难免会遇到一些技术性障碍,但技术性障碍可以用技术性手段去解决,总比空耗执政资源要主动得多。况且,最大的障碍还不是技术性障碍,而是观念性障碍,多年来形成的思维定势制约了我们在执政实践中的创造力,以致沿着“两委”体制悖论的前提,掉进了村民民主悖论的泥坑:既然是党支部主宰村务,为什么还让村民直选村主任?既然让村民直选村主任,为什么又不能主持村务?破解这个两难命题的做法,就是为它们设定相互成立的条件,即如前所述将其纳入同一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从而让司法机关名正言顺地介入打击“村官腐败”的斗争。

  因此,必须下决心解决“两委”矛盾。有村委会在,党支部就不能管财务,这不仅是个原则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应以党纪国法明确“两委”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在财务、土地、村办企业等重大事项上立下刚性条款,明确规定党支部不得插手或变相插手财务。除一般意义上的“党务”工作之外,亦可赋予村党支部一种类似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功能,让其监督而不是取代村委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监督村主任的政治表现、道德操守和财产状况等,而不是千方百计地企图独揽村中财务大权。

  党支部的任务主要是为村委会把好政治关,看村委会是否还走在社会主义道路上,是否偏离了“三个代表”思想路线等等。党支部本来就是干这个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点也不曾改变。党支部跟村委会的关系,应是前者指导后者而不是行政意义上的领导后者,应是前者监督后者而不是将后者架空,更不是越俎代庖——当然这种关系只有依靠法律和制度才能理顺。

  至于村支书和村主任是否“一肩挑”,我看只能顺其自然,而不能将其作为化解“两委”矛盾的灵丹妙药,更不能作为惟一手段。而且事实证明此举弊大于利,因为它犯了权力过于集中的大忌。当然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最好是将其分开。不过,只有在各自职能明晰化的前提下,这种权力分解才有意义。

  此外,惩治“村官腐败”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就是将党和国家为“三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把惩治“村官腐败”的有关法律最大限度地在农村普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耍得最“油”的就是“村官”,政策根本就不是“村官腐败”的对手。政策走样,必然导致民不聊生,司法失范,必然引发社会动荡。避免这种后果的有效途径就是用法律武装农民。但有调查显示,有些地方的农民很苦,却又不知自己为什么会苦;想跟鱼肉了他们的腐败“村官”抗争,又不知“村官”的“七寸”在何处。告状,往往不得其言而诉,不得其门而入。在“村官腐败”面前,由于对法律的陌生,大大削弱了他们“自卫”能力和抗争能力。

  因此,政府、司法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应想方设法用大多数农民能接受的方式和以民为本的法律精神,在农民中普及法律,让法律从专业人士的手中解放出来,变为农民手中维护自身权利、同腐败“村官”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

  总而言之,务必要把惩治“村官腐败”尽快法制化。否则,就是免除了农业税,就是温总理再给农民多发几个大“利是”,最后仍将无法确保农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的“村官腐败”是世界“腐败史”上最为独特的一种腐败现象,作为恶质政治生态的一种旁支系统,“村官腐败”对农村经济进步、社会和谐惊人的抵消力和破坏力不容低估。就算是什么人有意无意地把“腐败”“雪藏”,反腐败大业都决不会被正在觉醒的政治文明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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