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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打假与3·15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1:18 人民网

  田畔

  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虽然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3·15毕竟是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通过一年又一年的3·15“庆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得到提高。

  然而,笔者久久不能释怀的一件事,就是社会上物质文明建设行业都有3·15,精神文明建设行业却没有。这是为什么呢?就拿笔者所熟悉的学术界来说,是不是真像有些人说的,一块人间净土、世外桃源,即使有假冒伪劣也是极其的少数,所以不必开展类似活动;或者,学术问题过于专业化,不同专业尚且隔行如山,一般大众当然就更无法弄懂,因此不宜开展类似活动。

  这两条理由其实都很难成立。近年铜毒肆虐,久欠修炼的学术界抵抗力日见降低,健康状态每况愈下,以至出了学人到处为造假者鸣冤叫屈的丑事,“净土”已成“秽土”。至于专业理由,也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抄袭剽窃总不能算专业问题吧;而社会上的普通群众大都谈不上有什么专业研究,不还是把黑心的厂家商家告上了法庭?

  长期以来,学术界(其他行业暂且不论)被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所左右——如果不是某方面的专家,就不能对有关问题进行批评(打假当然就更不能提)。因为你自己还不懂,没有研究过某问题,怎么有资格对“专家”说三道四呢?人家“成果”比你多,“名气”比你大,“能力”比你强,“品格”比你高,“学识”比你广……

  “抄”都比你有水平,人家能“抄”,你能“抄”吗?你连抄都不会抄……你要“专斩有名之将”吗?居心何在!是不是想取而代之,踩着别人往上爬?……简直是“歇斯底里”,是“无耻”,是“文革”,内心里隐藏着“仇恨”!……在这种奇谈怪论的强大压力之下,揭发抄袭者向抄袭者致歉,也就不足为怪了。事情颠倒至此,还能再说其他吗?

  自己没有“达到”某种水平,或没有“研究”过某个问题,就不能在这方面批评别人。乍看上去,很有些“道理”。但是,如果我们从3·15消费者维权的立场来看,就会发现这种论调不过是一派胡言!

  有谁听说过,当消费者要求厂家赔偿损失时,厂家却要消费者先制造出同类产品来,以便证明自己具有索赔的资格。——你自己连造都造不了,凭什么要求别人的质量!

  天下能有这种荒唐的事么?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学术界,这一谬论竟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于是乎,正常的学术批评无法进行,假冒伪劣得以大行其道。造假者及其辩护士理直气壮,不可一世;打假者反而英雄气短,自矮三分。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要求消费者非具有专家的资格,才能行使其合法权利。由于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全才,总有许许多多不懂的问题。要求消费者在各个领域都是专家,无异于赶着鸭子上架。照此办理,消费者除了挨宰等死以外,还有活路吗?所以,作为一名消费者,是不是专家,懂不懂行,与他可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毫不相干。如果消费者恰巧是行家,当然更好,可以方便地识破假货。但外行就活该受坑害吗?当然不行!他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法院投诉,请专家进行鉴定。

  这样,我们就为学术界的3·15找到了合理的依据。学术打假者不是“圣人”,并不需要十全十美,他们只不过是精神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生产者的产品合格。至于消费者自己的水平如何,是否学者,有无学问,学识如何,名气大小,能否生产出同类产品等,都是另外的问题,两者并无必然联系。消费者如果发现自己消费的精神产品不合格,当然有权打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其他人发现了该精神产品不合格,他作为消费者也有权参与打假;即使没有消费该产品,作为全体消费者的一员,他也有权为打假呐喊助威。因此,面对学术假货,打假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必顾虑其他。——消费者上当受骗,就是有点过激言论,也可以理解——请记住,你是消费者,法律赋予了你相应的权利!

  所以我们说,在当前假冒伪劣横行的情况下,学术界与其他行业一样,应当也完全有理由开展3·15维权活动,进行学术打假,而不应找出种种歪理来逃避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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