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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包装箱受损 退货要交包装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1:2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

  (记者汤新颖通讯员陈才兴)家电在“三包”规定的7天内出了质量问题去退货,假如包装箱不见了或损坏了,商场就要加收包装费,记者近日接到了多位消费者对此举的质疑。消委会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个规定涉嫌侵权,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市民叶先生近日在某家电连锁商场买了一台特价彩电,没想到看了5天他就发现电视漏电十分厉害,经常发出“咝咝咝”的声音。商场同意退货,然而在办理退货时要求必须提供完好的电视包装箱,但包装箱却被扔掉了。此时商场表示,商家要把退回的彩电原封送回厂家,因此叶先生要付50元的包装费才能退货。

  记者昨日分别致电多家家电连锁企业的销售、客户服务部门,被告知消费者在退换货时需要提供完好的包装箱,否则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是一个通行的做法,“并不是哪个商家哪个门店自己决定的,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商家要保证退回的商品不能影响返厂,因为厂家要求包装箱完好。而且在销售和送货时商家一般都会提醒消费者包装箱要保留15天左右,但仍有消费者会“疏忽大意”。

  对此,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商家的这个规定涉嫌“霸王条款”。由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这是商家存在过错,应由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商家不应要求消费者交包装费。(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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