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推动部分高职院校实施转变办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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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4:06 人民网 |
在高等职业学校先行开展转变办学机制的改革,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为职业学校办学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摸索思路;二是可以为高等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发展做些探索。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高等职业院校转变办学机制可先不改变所有制形式,只改变其运转机制;也就是引入市场机制和民营机制,实行公立高等职校民营形式。 其要点是:1.国家原来对公立高校的所有权以及原拨款总额不变。2.国家不再直接举办和经营,其角色由原来的经济上全额或主要的投资者转向合伙投资者;在行政关系上更强调管理者身份,或者作为董事参与办学。3.学校的举办者为办学集团或者教育集团,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转变办学机制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为国有民营方式:学校的校园和基础设施仍归国家所有,引入经营者,由个人、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来维持学校的日常投入并进行管理。第二种为股份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继续存留在学校内部,同时引进社会资金,作为增量投入,确定彼此间股权结构,由带资进入的社会方负责经营。建议重点采用国有民营方式,发展股份方式。对将国有院校资产向社会转让的售卖民营方式,在目前阶段,可采取慎用但不排斥的政策态度。 要推动高职院校办学机制的转变,需做好以下工作: 1.解放思想,转变认识。 高等教育不属义务教育,政府不应该也不必承担全部的投资和经营责任。政府退出部分职能,不再是高校的完全投资和经营者,可以更好地关注于担当好“管理者”角色,关注于规则制定以及监督、审批等职能。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可使政府将更多的资金投入义务教育。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和民营机制,有利于高职院校面对社会和市场办学;实现高职院校的办学者、举办者、管理者的分离,有利于建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明晰各机构的权责利关系,制衡与协调高职院校的内部权力;而这些都是现代大学规范发展的要求。 2.重视风险评价,做好政策可行性和操作可行性的论证。 特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价与论证:(一)承接经营方的资质;(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三)国有资产的回收或者保值增值;(四)拟转制院校的资产评估,产权关系的明确;(五)转制院校的教学秩序、管理秩序稳定;(六)转制院校原有教学、行政人员利益的保障。 3.制定并健全政府支持转制院校持续发展的法规政策。 在起步阶段,政府可给予转制院校一定的政策支持,实行一些优惠。当转制院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这种直接的支持可以转化成扶持,直至政府的影响逐渐从转制院校中淡出。同时,要严格区分营利性民办教育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政策优惠与要求。 4.确立转制高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国家规范把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有高校,一类是民办高校。转制混合型的高校在我国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力与义务的规定。确立转制高校的法律地位势在必行。 5. 选择转制高校的试点。 高职院校的转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开花”的条件,因此,建议在各省市分别选择几所院校作为试点。试点选择可以着重于地方性的薄弱院校。薄弱院校由于受教师队伍、教学设施、生源以及历史原因的局限,教学质量短时间内无法提高;同时薄弱学校大多是一些老学校,许多陈旧陋习根深蒂固,更使办学水平难以提高。转制,也许是这些学校摘掉“薄弱帽子”的一条捷径;同时,也便于操作,一旦有所失误,负面影响也相对较小。(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