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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飏称以法遏“独”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5:0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三月九日电(记者林国瑞)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今日在此间称:“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以法遏‘独’的迫切需要。”她认为,《反分裂国家法》将是一部反“台独”、反分裂,促和平、促稳定的法律,是正法。

  刘飏在参加《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审议时表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早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据《宪法》规定,针对台湾分裂势力,制定针对反分裂国家行为的特别法,本是《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

  刘飏指出,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玩弄法律手段,极力推动“宪政改造”、“公投制宪”等“台独”活动,企图通过催生新宪法,把台湾正名为主权独立国家,以“法理台独”为其最终实现“台独”目标提供法律支撑。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就是要以法遏“独”,以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制约“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

  刘飏称,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对待分裂国家行为一直持否定性态度。这种否定性态度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国际关系宣言中。国际法允许主权国家以和平方式和非和平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刘飏认为,国际法不支持分裂国家,不仅因为国际法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上的法律体系,还因为国际社会如果放纵分裂势力,只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动荡、战乱和灾难,危害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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