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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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5:19 人民网 | ||||||||
人大代表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既有其全国性也有地方性。通常活动在一个省(市、自治区),接触的多是本省(市、自治区)的人民,了解和反映多是一个省(市、自治区)政治、经济的现状。在全国会议上,讨论全国的大政方针,提出制订修改法律的议案及建议。同时,也要结合全国具有共性的政治经济问题提出全局性的建议、意见,当然也要反映本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困难,向国家呼吁要政策,要财政支持这是一个全国人大代
人大代表应该尽职尽责,会议期间充分表述自己的态度、反映人民的心声和意愿,积极提交议案和建议。广泛接待新闻记者,宣传人大制度、宣传省(市、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闭会期间,向选区和选举单位宣讲、传达人民代表大会宗旨和精神,特别是借此向人民述职。接受人民监督。平时,抽出更多的时间进行专题调研和广泛接触选民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闭会期间搜集资料,为下一次人代会提交更多更好的议案和建议作充分的准备。力争当一名让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 两届全国人大代表使我也看到一些《代表法》还需进一步修改和调整的东西。比如:刚选完的全国人大代表,转年因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特别是调到外省,对于一个省来说,他已不具有代表性,而新接任的官员又不能被选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就是一个缺憾。有的人大代表选上后就病倒,不能参加以后的每次会议,不能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本来名额有限,这种局面应该改变。就吉林省而言,到目前为止,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就有7名,吉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只有65名,现只剩58名(包括中央下派的6名人大代表)。这对吉林省来说,就等于有1/9的代表已失去代表性。另外,人大代表中真正能参加活动的代表要有限。政府官员平时根本没空参加活动,企业家占全体代表将近1/3,企业的活动更让他们无法脱身。代表的构成不合理,使人大履行职务和参政议政活动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受到很大限制。《代表法》应该对此给予规范。 修改《代表法》方案 第一章 总则中应该加一条对人大代表实行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参政议案、积极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提交较多高质量议案和建议并被人大常委会采用的代表给予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可分别命名为模范人大代表、优秀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 修改理由:有许多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从不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不深入选民了解社情民意,不反映选民意愿和建议、意见、开会前靠拍脑门写几条建议,也无创意,不履行人大代表职务。只当一名挂名的人大代表。对不履行人大代表职务者应该规定终止人大代表职务。 修改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活动、不履行人大代表职务者按照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终止人大代表职务。对全国人大代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修改理由:人大代表在休会期间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如视察、调研和检查。特别是鼓励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和调研活动,这些活动都应发给费用不应由代表个人承担,本级人大应该将人大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能只让马儿跑,不给马吃草”。只有发给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才能激起人大代表调研和持证视察的积极性。才能保证人大代表履行职务。为了使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参加活动,就需要有足够的经费作保证。至于经费的使用应由人大常委会集中掌握不能平摊发给个人,应根据代表调研等活动的量来发给补贴,将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代表活动。 这几年,全国人大代表从来没得到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发给的活动经费,《代表法》第二十三条实际已被废止。保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应该从全国人大作起。 修改后:代表的活动经费,应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用在代表持证视察、调研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落实活动经费,影响代表进行持证视察和调研活动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修改理由:有的人大代表已调离原行政区和选区,已不具备代表性;也有因病不能参加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已失去代表作用;也有的代表因工作等原因连续多次不能参加代表会议和代表活动,根本不起代表作用。还有的代表,只是参加会议,当“哑巴”代表,不写议案不提建议,只是图有虚名。应该取消代表终身制的作法。 修改后: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和选区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连续两年没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 (三)各级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失去选举时代表的界别,即失去代表性的; (四)辞职被接受的; (五)不管任何理由连续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被罢免的; (七)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 (八)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增加第四十三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应该给予法律保证对煽动群众,围攻、威协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应该按犯罪给予界定,并阐明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