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劳动者参加医保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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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6:34 淄博新闻网 |
本报讯 (记者刘洪霞 通讯员王昊天赵鹏)昨日,记者从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做出了补充规定。 该《补充通知》规定:2005年4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包括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根据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3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不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个体劳动者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同时还规定,4月1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失地农民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可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该《补充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后退休的人员,按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参保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费用的缴纳,在职人员年初由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全部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