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部门:奖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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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3:02 现代快报 |
快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即日起,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了享受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外,还将获得最高金额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据介绍,截至2月底,南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为5.12万人,在领失业人员的结构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文化层面上升、年龄层面下降”的趋势。市区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中40岁以下人数占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总数的52.14%;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一定专业技能的中专、职高、技校生人数占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总数的25.88%。 据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奖励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营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剩余领取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户口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实现自主就业。其奖励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时,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为12个月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但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一次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目前南京市最高标准为每人每月351元,最低为268元,获得一次性奖励者其就业状态将由“失业”变更为“就业”,其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将于次月停发并保留。如果申请一次性奖励后无法正常营业而注销营业执照的,则自领取一次性奖励之月起6个月后方可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链接失业人员申请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领失业人员,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于每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性奖励申请手续,填写《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于次月通过市商业银行发放。(记者 项凤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