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讨说法获赔土地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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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4:14 东南早报 |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通讯员倪斌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李某是厦门市集美区某居委会第四小组的村民,她于2000年3月9日与张某结婚,婚后户口一直留在原居委会,且与居委会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居委会却拒绝为其发放土地补偿款,李某为此诉诸法律。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厦门市集美区某居委会第四小组支付李某土地补偿款12500元。 2003年下半年,李某所在的居委会因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随后居委会按户口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个村民获得劳力安置费9500元及土地补偿款12500元,但居委会仅将其中的劳力安置费9500元发放给李某,而12500元的土地补偿款却未发放给李某。李某为此多次找居委会交涉,但居委会认为李某是出嫁女,不符合条件;而且分配方案经全体村民同意,程序合法,因此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给李某。 集美法院认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居委会获得了征地补偿款,并向村民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李某系居委会村民,且与居委会存在合法的土地承包关系,应当享有获得相关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即其与同组其他村民应当平等地享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居委会分配方案在涉及出嫁女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保护妇女承包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也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