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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更趋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9:0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陈剑平)昨日,市检察院出台《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检察机关利用行贿行为档案来预防职务犯罪这一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市检察院负责人指出,行贿行为档案的规范化将对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档案记录依据更明确了

  根据该暂行办法规定,所谓行贿行为档案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发生的行贿行为进行系统记录形成的数据资料。行贿行为档案记录依据有三部分,分别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行贿犯罪事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行贿事实;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行贿事实。

  行贿行为档案分为三大类

  《办法》首次将行贿行为档案分为记录档案、查询档案、公示档案三类。所有行贿行为都应当录入记录档案。除依照该暂行办法规定可以不录入的以外,其余行贿行为应当录入查询档案,供相关单位查询。

  行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行贿行为录入公示档案,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一是因行贿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二是被记录后继续行贿的;三是在检察机关交代行贿事实后又故意翻供、串供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四是向3人以上行贿,且情节严重的。除了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以外,行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录入查询、公示档案: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在第一次传唤或者在首次询问中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

  公示对象不服可提出申诉

  公共投资建设、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投标人有无行贿行为记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查询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对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的有行贿行为记录的个人或单位,查询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决定公示行贿行为的,应当在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前告知公示对象。公示对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决定建议公示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003年初,市检察院对2000年以来发生在建筑、医药等领域贿赂案件的行贿人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全市性的行贿人资料库,为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医药等领域的招标活动提供服务。

  我市利用行贿行为档案来预防职务犯罪这项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在今年3月1日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这一做法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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