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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锁定侵权事实 潮南区专利权人维权索赔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42 大华网

  近日,汕头市潮南区专利权人巴××的维权主张得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专利权人巴××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1000元。

  2002年7月11日,专利权人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泵(潜水式自吸泵)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3年2月19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58284.7,授权公告号为CN3278734D。同日,专利权人与阳春市某水泵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该司以独占方式实施该专利。

  不久,专利权人发现被告开设于潮南区的XX水泵总汇销售的水泵侵犯其ZL02358284.7外观设计专利权,便向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求助。2003年8月15日,在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调解下,被告承认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承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调书》。事后,专利权人发现被告仍在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于是以《调解协调书》为主要证据,于2004年4月1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调书》可认定被告至迟在2003年8月15日已经知道所销售的水泵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被告为经营目的销售与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侵权产品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先调解后诉讼的新的维权方式越来越受到专利权人的欢迎:先由第三方居中调停专利侵权纠纷,通过专业人士的解释分析,使侵权方知晓侵权的事实并明了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而言,既达到了快速维权的目的又锁定了侵权的事实,保留了日后追索法律责任的权利。一旦侵权人不信守承诺再次侵权,专利权人即可以双方签署的《调解书》为据遵循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报记者杨文兴(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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