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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扩大汕头经济特区法规适用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51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李凯)2003年汕头市行政区划进行重大调整后,出现行政区域内特区内外法律、法规适用不统一的“一市两法”矛盾。如何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和效能?我市全国人大代表林庆源领衔,我市的4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建议,呼吁将汕头经济特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汕头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据悉,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汕头经济特区实施。9年来,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积极稳妥行使立法权,在体制改革、扩大开放等方面进行积极的立法探索和实践。截至2005年2月,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法规45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33件,较大市法规9件,法规性文件3件。在新制定的法规中,经济类的法规占63.1%,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类法规占31.5%。

  林庆源代表指出,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汕头市的行政区划作了重大调整,潮阳、澄海撤市建区,市区面积由原来的310平方公里扩大到1900多平方公里,扩大了5倍多。在汕头市管辖的六区一县中,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不属于特区范围,特区所在的金平、龙湖、濠江三个区均有部分区域在特区范围以外。但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特区法规只能在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特区外(涉及所辖全部六区一县)不能适用汕头经济特区法规,由此产生了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特区内外法律、法规适用不统一的“一市两法”的矛盾。为发挥经济特区法规的立法功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和效能,迫切需要扩大经济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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