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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擅自开车造成损坏修理站赔偿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55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陈霞)3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诉兰州朝阳汽车修理站财产损坏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朝阳汽车修理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15元。

  2004年7月,周某将一辆捷达车送到兰州朝阳汽车修理站修理,一修理工擅自将车开出造成车辆损坏。周某拒绝接收车辆,以修理站曾同意赔偿新车为由将修理站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购车款、保险费、交通费等共计13.9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兰州朝阳汽车修理站将周某的车辆损坏,并造成周某交通费损失,理应将车修复原样,并承担造成的损失。但自修理站通知周某取车时起,此后发生的交通费属于周某扩大的经济损失,费用由周某自行负担。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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